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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绿色金融议题在中国倡议下首次亮相G20舞台。在中国国内,“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而在世界舞台上,这个G20议题中的新成员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这反映出各国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和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24日发表的会议公报强调了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性,并欢迎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出的发展绿色金融的可选措施。
在中国的倡议下,G20今年设立了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担任秘书处。该小组的参与者来自所有G20成员和六个国际组织,共计80多人。研究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识别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基于对各国经验和最佳实践的总结,分析并提出可提升金融体系动员私人部门绿色投资能力的可选措施。研究范围包括以下五个领域:银行体系绿色化、绿色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绿色化、环境风险分析,以及发展绿色金融指标体系。
在过去六个月,研究小组召开了四次会议,形成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并提交给刚刚结束的第三次G20财长和行长会议讨论。这份报告全面论述了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以及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并提出了克服这些障碍的七大可选措施。
会议公报对绿色金融的表述为:“我们认识到,为支持在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有必要扩大绿色投融资。我们欢迎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交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和由其倡议的自愿可选措施,以增强金融体系动员私人资本开展绿色投资的能力。具体来说,我们相信可通过以下努力来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清晰的战略性政策信号与框架,推动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扩大能力建设学习网络,支持本地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以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鼓励并推动在环境与金融风险领域的知识共享,改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评估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对记者表示,“推动形成在全球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是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重要目的。G20财长和行长公报中的表述显示了主要国家财经领导人已经认识到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以及通过各类金融工具和适当的政策与机制来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可行性。”
马骏说,今天公报中提到的发展绿色金融的七大选项,都有具体的内容和实质的意义。比如,“推动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是指类似有关绿色信贷的“赤道原则”、有关机构投资者的“责任投资倡议”等的各种原则。再比如,“推动本地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是指在更多国家推动建立本币绿色债券市场,其中包括绿色债券界定和披露标准等市场规则。另外,“就环境和金融风险开展知识共享”旨在推动建立分析环境和气候因素如何影响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和银行)所面临的市场与信用风险的方法,从风险管理角度来强化这些机构向绿色和低碳产业配置资源的动力。
中国近年来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发展令国际瞩目。比如,中国的绿色信贷已经占国内全部贷款余额的10%。中国是全球三个建立了“绿色信贷指标体系”的国家之一。中国是第一个由政府支持的机构(即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本国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国家。从今年年初到现在,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已近1200亿人民币,占全球同期发行的绿色债券的45%。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前几天,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了绿色金融债券。这是多边开发银行首次获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金融债券。包括内蒙、云南、河北、湖北在内的地方已经纷纷建立起绿色发展基金或环保基金,来推动绿色投融资。
中国发起并共同主持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体现了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影响力。UNEP可持续金融项目主管Simon Zadek表示,今年以来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工作,已经在全球财经政策层面和金融界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探索在本国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和包括建立绿色债券市场在内的绿色金融的路径。
Zadek 先生说,“中国在系统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开创性的,并已经开始产生全球性的影响”。他认为,“现在,包括瑞典、巴西、肯尼亚和印尼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在规划和开展绿色金融。伦敦、香港、新加坡和瑞士都争相成为世界的绿色金融中心。作为中国金融中心的上海也应该加入这场竞争。”
英格兰银行高级顾问Michael Sheren表示,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还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类金融机构的意见。如在研究小组的支持下,伦敦金融城与B20(二十国集团工商界活动)联合举办了“绿色金融国际论坛”。Sheren先生说,“研究小组就机构投资者绿色债券、环境风险分析等议题与私人部门进行了沟通。在全球,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资产中贴标的绿色资产占比不到1%,因此需要推动绿色债券成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报中,我们提到了要推动绿色债券市场的跨境投资。”“在风险分析领域,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了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旨在推动以自愿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气候相关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早期工作在这一点上与其有互补性,因此在此次会议公报中也有所体现,即要改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