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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2016-03-21  来源:《中国金融》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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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经济发展模式亟待转型。要有效治理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绿色产业,以改变目前污染型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我们预计,中国未来每年至少需要2万亿~4万亿元人民币的绿色投资,而财政资金最多只能提供其中的15%,而85%以上的绿色投资必须来自于社会资本。这就要求我国建立一个绿色金融体系,来动员和激励大量社会资金投资于绿色产业。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这一点已经初步形成共识。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战略。

我国未来的绿色金融体系,将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等各种工具来为绿色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通过各种政策支持来降低绿色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这个体系中,不仅仅要包括各种融资工具,也要发展为这些融资工具服务的基础条件,尤其是用于识别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环境信息和在此基础上开发的分析手段、分析工具。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种污染物排放量(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固体废物等)的数据,投资者才能判断出哪些企业是绿色型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绿型的,哪些是浅绿型的。换句话说,只有提供了环境信息,资本市场才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绿色企业,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 

环境信息披露是重中之重

环境信息披露,除了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单个企业环境表现的信息之外,还可以为资本市场开发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产品、绿色债券指数及相关产品、绿色债券评级、第三方绿色债券认证等提供重要的基础。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各种绿色ETF等基金产品,可以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的、投资于绿色产业的金融工具,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的能力。

另外,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强化企业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由于考虑到对声誉的影响,被要求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会更倾向于减少对污染性项目的投资,以及增加对绿色项目的投资或增加对环保事业的公益捐助。

在国际上,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投资人所认可。一些机构将环境信息披露进一步扩展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即ESG信息披露)。目前,国际上已有多家证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如英国、巴西、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挪威、南非、斯里兰卡、泰国、德国、菲律宾、波兰、新加坡、土耳其等。世界范围内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还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综合报告,即将财务信息和ESG信息整合为一份报告。2015年12月21日,港交所修订了《ESG报告指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增加了“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即上市公司应按港交所要求披露ESG信息,若不进行披露则应进行声明并解释不披露的原因。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半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我国深交所、上交所在ESG信息披露方面颁布了相应的通知或指引文件,环保部也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但被要求强制披露的企业还不多,对多数上市企业来说还是自愿披露为主,估计目前实际披露环境信息的境内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另外,在披露实践中还存在定性描述多、定量披露不够等问题。

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也要求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绿色债券必须支持有环境效益的项目。绿色债券发行人只有充分披露了其投资项目的内容以及这些项目的环境效益,才能说服投资人投资于绿色债券。国际上通用的绿色债券标准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2014年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组织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这两项标准都鼓励发行人在发行绿色债券前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期环境效益进行披露,并在发行后定期对项目的实际环境效益进行披露。

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绿色金融债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项目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的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以便市场及投资者对绿色债券及其支持项目进行监督。同时,“公告”建议绿色金融债券支持项目参考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写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该目录包含六大类(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和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和31小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及其解释说明和界定条件。

2016年1月,我国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相继发行了100亿元和2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并委托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相关绿色项目进行评估、出具认证报告,披露了相关环境信息。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提出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强调了污染企业要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以及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新《环保法》也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环保法为要求污染性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和绿色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推动建立和健全我国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

第一,通过立法,如修改《证券法》,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第二,证券交易所和负责审批、注册债券的有关部门要通过具体规定,明确披露的内容和模板。对关键信息,尤其是主要污染排放指标,要求定量、定期披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分阶段走的办法:在第一阶段,对环境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和发行绿色债券企业采取强制性披露要求,对其他企业采用“不披露就解释”的半强制要求。在第二阶段(如三年之后),将强制性披露要求推广到全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第三,支持和培育提供环境信息分析的中介机构,强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和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提供解读、绿色足迹排名、编制绿色股票和绿色债券指数、建立环境信息平台等服务。支持第三方咨询机构为部分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估算和编写环境责任报告等服务。鼓励环保部门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企业环境信息。第四,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应采用公开谴责等方式予以处罚,环保部门也应该考虑相应的处罚方式,以对这种行为形成约束。

■(责任编辑  许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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