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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24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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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开展碳排放核算,利用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系统报送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委托北京市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内,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完成历史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工作。

  4.关于配额核发与管理。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核定,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执行。京蒙两地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配额分配协调机制,统筹兼顾两地特点和实际需求,共同开展配额分配,并保障配额分配科学、合理。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核定的基准年为2011-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设施为新增设施。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电力、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控排系数及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待完成历史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工作后另行研究发布。

  5.关于配额清算与履约。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须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利用北京市已有的温室气体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交易平台,按照统一的流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京蒙两地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重点排放单位须按规定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的碳排放履约工作,其中2015年度碳排放权履约工作须在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支持开发碳汇抵消项目

  为丰富跨区域碳排放交易产品,拓宽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渠道,鼓励三市的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碳减排量进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三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来抵消其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碳汇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林业、草地碳汇项目方法学执行,审核程序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项目开发流程和相关规定。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参与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的26家重点排放单位,给予历史排放数据核查费用补助。对按规定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在安排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时将给予优先支持。北京市在节能技改、清洁生产等节能减碳方面也将给予培训指导、技术合作等支持。

  2.严格监管执法。内蒙古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履行碳排放权交易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适时曝光典型案例。京蒙两地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执法交流合作,探索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四、做好统筹协调

  建设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意义重大,也是一项创新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京蒙两地各有关部门、各参与主体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确保各环节、各流程有机衔接,确保取得实效。根据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和先期试点实施情况,将适时研究扩大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的行业范围,相关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陈操操; 联系电话:01066415588—045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陈大岭 ; 0471665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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