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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监会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监罚决字〔2018〕31号至3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银行被罚款340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贷后管理失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
天津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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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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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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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永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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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后管理失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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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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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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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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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26日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失职。
天津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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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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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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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毛国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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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失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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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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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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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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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26日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贴现资金回流,用途把控不力;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贷后管理失职,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未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
天津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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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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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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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刘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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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贴现资金回流,用途把控不力 (二)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三)贷后管理失职,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 (四)员工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未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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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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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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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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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程晓静以个人工资卡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补足敞口,且未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最终形成实质风险。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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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程晓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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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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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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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当事人以个人工资卡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补足敞口,且未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最终形成实质风险。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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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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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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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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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天津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银监罚决字〔201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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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
个人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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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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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谢永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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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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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第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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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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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天津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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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