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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特色亮点解读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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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一周年之际,湖州出台全国地级市首部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条例》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共富等重大决策部署,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为主线,围绕绿色金融改革行稳致远,规定了全方位、多层面的促进措施。

一、推动绿色金融促进措施法定刚性。
围绕政策、规划、资金、人才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促进体系,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其法律刚性,确保各项促进措施可持续和确定性。

1.强化规划引领《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重视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2.强化财政投入《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纳入财政政策体系,予以专项支持,确保财政资金投入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强化正向激励。《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在选择与金融机构合作时,应当评估其绿色金融表现。这意味着绿色金融表现良好的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4.强化人才支撑。《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完善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激发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活力。

二、固化和提升绿色金融湖州实践
2017年获批全国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湖州始终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探索。立法是固化经验的最高形态,《条例》有助于固化和提升绿色金融“湖州实践”。

5.促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条例》规定政府及其各部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发改、经信、生态环保、建设、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合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条例》还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

6.促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绿色金融标准,建立在各行业、各领域绿色标准的基础之上。《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双碳”、资源节约、清洁生产、污染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条例》还要求,推广落实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

7.促进ESG评价体系建设。《条例》首次将ESG纳入地方立法体系,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ESG原则,建立绿色融资主体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ESG评价结果纳入客户准入、产品定价等信贷流程。

8.促进绿色金融数字化变革。《条例》鼓励和支持运用金融科技,围绕投融资对接以及绿色金融标准落地、能力建设、碳足迹核算等方面,开发数字化平台和应用,促进绿色金融治理方式和服务模式变革。

三、创设前瞻性制度安排促进碳金融。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条例》首次将发展碳金融、促进碳减排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9.首创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条例》规定,重点碳排放企业在申请金融服务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披露碳排放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支持金融机构核实其信息。

10.首创项目投资碳评价制度。《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推动新建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条例》还要求经信部门开展工业碳排放评价管理,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披露结果。

11.建立“碳中和”银行体系。《条例》规定,银行机构应当有序推进自身运营和投融资业务“碳中和”,以金融服务低碳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12.激励推动碳金融工具创新。《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双碳”重点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

四、规定绿色金融创新优先原则
《条例》专设章节,鼓励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并在债券、股权、担保等方面,设置绿色优先原则。

13.发展绿色债券。《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国有企业将优先发行绿色债券。

14.发展绿色股权。《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绿色股权融资项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5.发展绿色保险。《条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助等形式,鼓励其他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6.发展绿色担保。《条例》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同时还要求建立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五大机制,支持其绿色担保能力。

五、构建绿色金融能动司法保障体系。
发挥司法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本《条例》的另一特色亮点。

17.绿色资产质押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绿色金融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加大绿色金融纠纷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质押权益实现。

18.引入公益诉讼机制。《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企业或者个人有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通报。

19.明确金融产品“绿色”属性。《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绿色属性。


附件1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首创性司法实践清单

1.首次将融资主体ESG评价纳入地方法规。

2.首次将发展碳金融、促进碳减排纳入地方法规。

3.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

4.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项目碳评价制度。

5.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碳中和”银行体系建设。

6.首次将绿色金融产品“绿色”属性的要求纳入地方法规。

7.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绿色金融的财政支持。

8.首次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国有企业绿色债券优先原则。

9.首次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

10.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和数字化改革。

供稿单位:湖州市绿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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