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荃、张胜轩、陈亚芹: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经验与趋势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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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荃 张胜轩 陈亚芹「兴业银行」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9期
环境信息披露是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识别、评估、管理环境和气候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外部审视其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更多资金和资源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还有利于向公众展示其服务社会经济低碳转型的社会责任,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并评估其商业价值和投资前景,对提高机构声誉和市场影响力有积极作用。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环境信息披露一直受到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得到积极推动。2013年银监会制定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要求21家主要银行统计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的信贷情况并每半年报送银监会,推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的核算统计。自《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已根据各自分工发布了政策指导文件,以“自上而下”指导推进和“自下而上”实践探索相结合方式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取得积极进展。在国家政策层面,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地方实践层面,《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自2021年3月起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其中要求辖内金融机构依据该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人民银行率先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推动试点区域法人和主要试点银行开展框架统一、各有特色的披露,兴业银行等机构采用上述披露操作手册在国内开展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早期尝试。在标准制定层面,2021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从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风险量化、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披露内容提出建议,为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中国绿色金融的起步阶段,部分金融机构前瞻性地意识到环境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这些机构根据对可持续发展的深入理解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实践,通过采纳赤道原则等国际倡议,参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在中国率先开展了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符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的信息披露。2017年12月,包括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汇丰银行等在内的中英10家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了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各方通过制订方案规划、设计披露框架、进行能力建设、制定标准、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举办研讨会、推动与TCFD建议接轨、开展课题研究等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探索建立和应用符合中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的披露方案发挥了示范作用。其中,工商银行在中国率先开展了火电和水泥行业的环境压力测试,以评估环境政策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成为环境压力测试实践的典型案例;海通国际牵头发布了《中国金融机构实现碳中和的路径和方法》,该报告成为首份为中国金融机构碳减排提供参考指引的报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开创性地参考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制定的《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发布了中国首份披露商业银行部分投融资活动碳足迹核算方法和结果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兴业银行作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和绿色金融的倡导者、实践者,自2010年发布中国银行业首份可持续发展报告——《兴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报告(2009)》以来,已连续12年开展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工作,其间根据中国监管要求并通过对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负责任银行原则(PRB)、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等国际先进实践,不断完善披露维度和内涵,从发展战略、管理架构、绿色金融、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低碳运营、社会回馈与互动等方面展示其ESG实践,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对业务的全覆盖,积极开展“绿色银行”实践。此外,兴业银行配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先试先行,在环境信息披露领域开展了多项探索。一是作为首批十家金融机构之一加入中英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牵头“棕色资产口径及披露框架”课题;二是担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工作组联席主席,开发信息披露评估框架,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和环境信息透明化;三是应邀作为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参与制定了包括《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在内的中国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四是率先开展绿色建筑环境压力测试,独家开展资产端碳足迹计量与披露等。结合TCFD建议及GIP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工作实践,兴业银行逐步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以下简要列举披露内容(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