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荃、张胜轩、陈亚芹: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经验与趋势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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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荃 张胜轩 陈亚芹「兴业银行」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9期
环境信息披露是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识别、评估、管理环境和气候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外部审视其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更多资金和资源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还有利于向公众展示其服务社会经济低碳转型的社会责任,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并评估其商业价值和投资前景,对提高机构声誉和市场影响力有积极作用。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环境信息披露一直受到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得到积极推动。2013年银监会制定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要求21家主要银行统计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的信贷情况并每半年报送银监会,推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的核算统计。自《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已根据各自分工发布了政策指导文件,以“自上而下”指导推进和“自下而上”实践探索相结合方式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取得积极进展。在国家政策层面,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地方实践层面,《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自2021年3月起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其中要求辖内金融机构依据该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人民银行率先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推动试点区域法人和主要试点银行开展框架统一、各有特色的披露,兴业银行等机构采用上述披露操作手册在国内开展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早期尝试。在标准制定层面,2021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从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风险量化、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披露内容提出建议,为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中国绿色金融的起步阶段,部分金融机构前瞻性地意识到环境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这些机构根据对可持续发展的深入理解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实践,通过采纳赤道原则等国际倡议,参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在中国率先开展了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符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的信息披露。2017年12月,包括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汇丰银行等在内的中英10家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了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各方通过制订方案规划、设计披露框架、进行能力建设、制定标准、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举办研讨会、推动与TCFD建议接轨、开展课题研究等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探索建立和应用符合中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的披露方案发挥了示范作用。其中,工商银行在中国率先开展了火电和水泥行业的环境压力测试,以评估环境政策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成为环境压力测试实践的典型案例;海通国际牵头发布了《中国金融机构实现碳中和的路径和方法》,该报告成为首份为中国金融机构碳减排提供参考指引的报告;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开创性地参考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制定的《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发布了中国首份披露商业银行部分投融资活动碳足迹核算方法和结果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兴业银行作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和绿色金融的倡导者、实践者,自2010年发布中国银行业首份可持续发展报告——《兴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报告(2009)》以来,已连续12年开展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工作,其间根据中国监管要求并通过对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负责任银行原则(PRB)、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等国际先进实践,不断完善披露维度和内涵,从发展战略、管理架构、绿色金融、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低碳运营、社会回馈与互动等方面展示其ESG实践,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对业务的全覆盖,积极开展“绿色银行”实践。此外,兴业银行配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先试先行,在环境信息披露领域开展了多项探索。一是作为首批十家金融机构之一加入中英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牵头“棕色资产口径及披露框架”课题;二是担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工作组联席主席,开发信息披露评估框架,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和环境信息透明化;三是应邀作为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参与制定了包括《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在内的中国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四是率先开展绿色建筑环境压力测试,独家开展资产端碳足迹计量与披露等。结合TCFD建议及GIP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工作实践,兴业银行逐步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以下简要列举披露内容(见表1)。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双碳”战略的实施推进,社会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除目前正在推进实施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外,人民银行正在针对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核算开展研究并积极推动相关实践,银保监会、证监会也在各自主管领域提升对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此外,国际合作和信息披露框架趋同成为政府与机构的关注点。在2021年11月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ISSB将借鉴TCFD建议等目前被广泛运用的披露倡议,统一开发《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样本,经审议后或将像IFRS一样在全球推广,为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投资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统一、可比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样本。我国很有可能积极参与制定并采纳相关准则,这也将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产生重要影响。结合上述情况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以下从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出台可落地的操作细则。目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群体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以及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披露的企业,因行业关注方向和技术指标差异,披露维度的一致性和定量数据的可比性不足。建议行业监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供可查验的信息平台;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充分调研金融机构资产端环境信息数据可得性差等难点,与行业监管部门合作,从资产端完善环境信息计量和数据共享,共同提升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二是丰富披露结果运用场景,提升企业披露的积极性。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包括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公布的重大信息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建议探讨信息披露更为积极的运用方式,如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评估并匹配激励约束政策,金融机构根据可核验的企业排放数据创新产品以鼓励企业主动减排,促进资产碳排放量下降,探讨将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三是充分解读国际、国内差异,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披露框架。建议充分考虑我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治理的积极性,评估国内、国际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方面的差异,探索基于TCFD等国际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中国化道路”。例如,结合环保法律法规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披露,结合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内容进行对标披露,结合产业部门对重点排放产业要求、环境权益交易(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实际量化披露信息等。四是强化第三方机构能力,各司其职提升披露质量。协调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计量与披露中加强分工合作,通过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提升金融机构在环境数据获取、环境效益测算等方面的相关能力,就精准用好第三方服务达成共识。五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披露质量。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发环境数据的计量、统计和管理工具,建立相关信息大数据系统,实现监管机构、披露企业和金融机构信息互通,探索运用、治理的数字化、线上化,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