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 研究成果 > 专题研究
2017年6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绿色债券原则》(2017)(Green Bond Principles)及《社会债券原则》(2017)(Social Bond Principles),以上文件均对2016年版本做出更新。同时,ICMA首次对外发布《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2017)(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安永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服务团队对以上文件的更新和发布做出以下整理和解读:
绿色债券原则
绿色债券原则(2017)与2016版本相比变化较小,依然保持其4项原则的框架: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与筛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及报告,仅对部分措辞进行更新和补充。其中:
► 募集资金使用
绿色项目的研发等支持性经费可纳入绿色债券的资金使用范围
对于募集资金用于再融资的绿色项目,发行人需说明其历史融资情况,避免在融资期限内的对同一绿色项目或资产进行重复融资
对绿色项目类型中的细分做了补充:污染防控类中补充降低空气污染排放项目,废弃物防治、减少和回收项目;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的环境可持续管理类中限定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农业、畜牧业、渔业与水产业、造林与重新造林等林业项目,补充自然地貌的保护与恢复项目
新增绿色项目类型:通过区域、国家、国际标准或认证的绿色建筑
拟投绿色项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可再生能源
能效提升
污染防控
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的环境可持续管理
陆地与水域生态多样性保护
清洁交通
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
气候变化适应
生态效益性和/或循环经济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
绿色建筑
► 项目评估与筛选过程
将绿色债券的环境可持续目标作为发行人应与投资者披露的首要要素,再次强调标的资产环境效益的重要性
在发行人说明绿色项目的相关适用标准时,如适用也应说明项目的排除标准或其他识别和管理项目重大环境社会风险的程序
鼓励发行人将绿色债券的环境可持续目标、筛选与评估流程、相关适用标准等信息纳入发行人的总体环境可持续管理的目标、战略、制度或流程中。发行人也应在项目筛选过程中披露参考的绿色标准或认证情况。
► 募集资金管理
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应进入发行人专户或通过专项台账进行跟踪。
► 报告
ICMA在能效类项目和可再生能源类项目的基础上,新发布了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项目的影响评估报告模板,可于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资源中心网页下载。
社会债券原则
《社会债券原则》(2017)取代了《绿色债券原则》(2016)中作为附录的《社会债券-发行人指引》文件。社会债券是利用债券收益为那些对社会效益的新成立或已存在的项目筹集资金。目前已发行的以《社会债券-发行人指引》(2016)为依据的债券,被视为与SBP具有同等效用。
《社会债券原则》(2017)与《社会债券-发行人指引》(2016)相比,与《绿色债券原则》成为同等的,独立的指导文件,内容更加完整、准确,细分了社会债券类型,明确了社会债券四个核心组成部分。
社会债券的定义
社会债券是一种债券工具,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融资或再融资新成立的或已存在的社会项目,在投资流程中,要遵循四个核心组成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评估及筛选流程、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市场上目前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社会债券。
社会债券的四个核心组成部分:
► 募集资金的使用
► 项目评估及筛选流程
► 资金管理
► 信息披露
社会债券的类型:
► 标准型社会债券(以资金用途为基础)
► 社会效益债券
► 社会项目债券
► 社会证券化债券(ABS/MBS等)
拟投社会项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如干净的饮用水、下水道、卫生设施和交通)
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如健康、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保健、融资和金融服务)提供保障房
创造就业机会,包括通过中小企业融资与小额信贷的潜在效应创造就业机会保障食品安全
推动社会经济进步以及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力
社会项目的受益人群包括但不限于:
贫困人口
边缘人群
弱势群体
残障人群
移民和/或难民
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
缺少医疗的人群
失业人群
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
《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2017)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债券的定义,明确可持续发展债券的拟投项目应为绿色项目和社会项目的组合。
可持续发展债券是一种债券融资工具,将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融资或再融资新成立的或已存在的绿色和社会的项目组合。在投资流程中,要遵循以绿色项目为基础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和以社会项目为基础的《社会债券原则》(SBP)中的四个共同核心组成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评估及筛选流程、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