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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研究:绿色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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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祺  兴业研究分析师

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2017年12月26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下称《指引》),对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过程中,对债券绿色属性的评估和认证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以及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发行绿色债券并上市交易的,接受第三方绿色认证均为建议采取的措施,但在实务中绝大多数绿色债券均接受了第三方认证。此次人行与银监会发布《指引》,将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绿色发展。

自2016年以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不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制度建设方面,均已领先全球,也成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而此次《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夯实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制度体系,不仅巩固了我国在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引领地位,更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整体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探索。

《指引》从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机构资质,《指引》要求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机构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能力。尽管在机构执业资质上仅要求在评级、认证、鉴证和能源、气候、环境相关领域具有其一即可,但在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上,却要求不仅需要有会计、审计或金融领域专业人员,同时也需要具有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复合型的专业要求与绿色债券自身的特征相符合,即需要同时满足证券市场和绿色低碳两方面的要求。相应的,在评估认证业务的承接和承做过程中,也需要同时配备熟悉会计、审计和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能源、气候和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

《指引》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内容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绿色债券认证评估包括发行前和存续期两类,其中发行前认证需要对拟投资的绿色项目合规性、筛选制度完备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预期环境效益做出评估,并认证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而存续期评估认证则需要确定发行前评估认证的相关制度是否切实执行,以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预期。

此外,对于存续期评估认证的时间期限,《指引》也针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间按年进行认证;非金融债则在存续期满一年进行存续期首次认证,并于投资的绿色项目发生更新时进行更新认证

最后,《指引》提出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设立“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作为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实施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自律管理。

2015年12月,人行发布《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的公告》,提出“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鼓励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2016年上半年,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绿色债券试点通知,将人行公告对绿色金融债认证的要求迁移到了绿色公司债上。2016年8月,人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鼓励评估认证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程”。

尽管在目前的政策规定下,第三方认证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但国内目前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大多都引入了第三方评估认证。根据联合赤道环评公司的统计,2016年国内绿色债券中,进行了第三方绿色认证的占比达到86.79%,其余13.21%未进行绿色认证的绿债,为发改委监管下的绿色企业债,由发改委下设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司在绿色企业债申报阶段进行认定[1]。因此,事实上我国几乎全部绿色债券发行均经过了绿色认证。相比之下,同期国际市场发行的绿债中,仅有60%经过了第三方绿色评级。而人行和银监会此次进一步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管理规定,更是走在全球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前列。

从评估认证机构类型看,目前我国绿债市场提供第三方绿色评估认证的机构包括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环评与环境咨询公司、社会责任咨询机构,以及高校研究院所等。大部分现有机构都能够符合《指引》对从业机构执业资质的要求,但是在复合型专业人员配备方面,部分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续期的绿色债券,原有监管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仅需通过标准债券的存续期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但是如绿债募集资金存在投向滚动资产池的情况,如绿色金融债,则对于存续期间新增项目绿色属性的认证就存在一定的空白。《指引》对于绿色债券存续期的评估和认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在存续期同样需要对绿色属性进行认证,填补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空缺,将有助于绿色债券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化管理。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差别,就在于其所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效益,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环境、能源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难以对其绿色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环境与社会效益的评估和认定需要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严格规范的认证标准和方法。从这个角度看,《指引》的发布不仅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体系,更为绿色金融体系整体的完善,做出了重要的探索。而在《指引》的基础上,未来我国绿色债券制度体系还将进一步完善。

首先,绿色债券标准亟待统一。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可采用的标准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 Standard,CBS)两大国际标准,以及人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两大国内标准。四项标准之间存在较多的交叉,但同时也有一些差异。形成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不仅有助于扩大市场规模,更能够促进国际合作与市场对接,配合债券通扩大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此外,认证及报告编制的标准和方法亟待明确。目前国内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在评估认证时侧重点有所不同,采用的方法学也有所差异。目前国际审计机构采用的准则主要是《国际认证业务标准第3000号—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之外的认证业务》(ISAE3000),其他机构采用的方法学则包括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法等,另有少数机构开发并发布了自己的评估认证方法学。

最后,需要进一步强化绿色债券发行人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指引》及其他绿色债券相关监管规定中,对绿色债券的发行前和存续期绿色认证、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却尚未有明确的要求。而绿色债券以及发行主体环境绩效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提升绿色债券的市场透明度、优化绿色投资决策、推广绿色投资理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注:

[1] http://m.hexun.com/bond/2017-04-02/18871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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