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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实践概述与思考(二)
绿色金融产品与发展建议
内容摘要
本研究报告对绿色金融产品在国内外的发展与实践进行了阐述,同时提出了各绿色金融产品存在的不足及探索性建议,最后结合各绿色金融产品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与相互关系,对构建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提出了建议。
中国绿色金融政策的顶层设计已较为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主要金融产品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仍存在着技术支持不配套、环保责任不明确、信息沟通不顺畅、认证评估不严谨等问题。
各绿色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借鉴意义,应形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我们建议加强不同绿色金融工具间的协同作用,进一步推动碳交易等创新金融产品的发展,明确专业环境机构和第三方认证和评级的意义,同时强化绿色金融参与方的责任意识及协同合作,进一步重视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一、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实践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批时,除传统要件外,还应对项目的环境监测指标、污染治理效果、生态保护效益等环境与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提升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贷款门槛,进而引导资金向有利于环保的项目与贷款主体倾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绿色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与德国,并逐步成为全球银行业所推崇的信贷政策。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与荷兰银行一道,联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等国际主流金融机构,共同起草了一份以解决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非官方自愿性准则,即“赤道原则”(现行版本为2013年6月发布的第三版,“TheEquator Principles (EP) III”)。“赤道原则”被认定为“一套在融资过程中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准则”。“赤道原则”适用于向全行业提供的以下四种金融产品:
(1)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
(2)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 万美元的项目融资;
(3)符合下述四项标准的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包括出口融资中的买方信贷形式):
(i)大部分贷款与客户拥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直接或间接)的单一项目有关;
(ii)贷款总额为至少1亿美元;
(iii)EPFI单独贷款承诺(银团贷款或顺销前)为至少5,000万美元;
(iv)贷款期限为至少2年;
(4)过桥贷款,贷款期限少于两年,且计划借由预期符合上述相应标准的项目融资或一种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进行再融资。
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赤道原则”将从审查和分类、环境和社会评估、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投诉机制、独立审查、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测和报告、报告和透明度等十项原则声明出发,对绿色信贷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其中,就审查和分类方面,“赤道原则”将目标项目分为A类、B类与C类。
截至2017年4月末,已有来自于37个国家的90家金融机构声明遵守“赤道原则”(详见:附件一),其中包括兴业银行、江苏银行2家中国金融机构。从国际地区角度分析,欧洲声明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数量最多,达38家,占比为42.22%;北美洲次之,达14家,占比为15.56%。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加拿大、西班牙、荷兰宣布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数量最多,分别为7家、7家、6家,占比分别为7.78%、7.78%、6.67%。不难发现,声明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国家间的分布较为分散,但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未来,随着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亚洲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成为新增“赤道银行”的主要市场。总体上,赤道原则为全球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提供了操作性指引,遵守赤道原则已成为商业银行向公众展示其环境与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图1:“赤道银行”金融机构全球分布(单位: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中国作为新兴金融市场,紧跟全球步伐,在绿色信贷的制度建设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绿色信贷指引》作为绿色信贷的提纲挈领性文件,为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外,对绿色信贷投放项目的持续性跟踪是保证贷款投向绿色领域的重要手段,而《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为绿色信贷的指标测算和归集提供了技术性支持。最终,绿色信贷的效果应与贷款银行,甚至业务人员的实际利益挂钩,形成综合性的业绩考评机制。总而言之,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涵盖政策导向、统计指引、绩效考核三位一体的绿色信贷制度,以确保国内信贷资金向低碳、循环、生态投资领域聚集。
在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9.0%。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在节能环保项目中,绿色交通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贷款余额分别为26,542.7亿元、14,686.39亿元、4,040.1亿元,占同期全部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的47.6%、26.4%、7.3%。此外,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自然保护与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村及城市水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亦占据一定的贷款份额。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项目主要集中于交通、新能源、节能节水等重大民生战略工程,且以绿色交通项目最为突出。这充分体现了金融杠杆对交通、能源等国计民生项目的指向作用。此外,垃圾处理、生态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亦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在未来具有明显的发展潜力。
从环境效益方面看,截至2016年6月末,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资金预计可年节约标准煤1.87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35亿吨,减排化学需氧量397.73万吨,氨氮43.45万吨、二氧化硫399.65万吨、氮氧化物200.60万吨、节水6.23亿吨,绿色信贷的环境与社会效益明显。
当然,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仍较小(9.0%),但在政策的推动下,未来绿色信贷规模将存在很大的增长预期。
图2:绿色信贷项目大类划分 图3: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类型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迅速,但作为新兴金融工具,其在审批上仍存在以下三点主要问题:①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审批“绿色信贷时缺乏技术支持,对部分环保指标理解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影响了项目审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议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的审批环节,引入技术专家委员会审核或征询行业专家意见,以确保对项目绿色属性的正确认识;②对发生环境问题的项目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导致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问题缺乏责任意识,草率审批。为应对这一问题,可考虑建立商业银行与污染企业间的连带责任机制,利益受损方可要求绿色信贷提供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整治成本,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谨慎性;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沟通不畅、互动不足,难以对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益进行实时监测。建议完善商业银行与环保部门的信息联网机制,共享重大环境指标、环境事故信息,增强绿色信贷供给方对需求方的监督力度。
2、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指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欧洲是绿色债券发展的先驱。2007年6月,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全球第一支绿色债券,募集资金6亿欧元。2009年4月,首支以美元标价的绿色债券于世界银行发行,募集资金3亿美元。此后,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展,由传统金融领域向政府、工商领域延伸。2012年3月,法国法兰西岛大区发行了第一支绿色市政债券,募集资金3.5亿欧元;2013年11月,法国电力公司和瑞典地产企业Vasakronan成为了世界上率先发行绿色债券的公司。目前,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且以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主。截至2016年末,全球绿色债券的累计发行额已突破1,600亿美元。其中,2016年当年新增发行量达810亿美元,较2015年增长近一倍。
就国际绿色债券标准来看,目前主要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组织标准(CBI)两个。绿色债券原则(GBP)是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GBPInitial Executive Committee)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其目的在于为市场提供信息,促进资本流向有益于环境保护的项目。绿色债券原则(GBP)主要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与筛选、募集资金跟踪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评估认证等方面加以规范。气候债券组织标准(CBI)则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提出,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标准旨在提供确认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符合低碳经济的要求,并与绿色债券原则(GBP)互补,给出具体的指导方针,包括在行业层面界定绿色程度、进行评估认证程序监督等。
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相对较晚,至2015年正式建立绿色债券的制度框架。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明确六大类及三十一小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的界定条件,其中包括节能项目、污染防治项目、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项目、清洁交通项目、清洁能源项目、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对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支持重点和审核要求进行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并在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七部委、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6号)、《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以支持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
绿色债券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末,我国已发行绿色债券合计2,052.31亿元。其中,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达1,550亿元,占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的75.52%;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绿色中期票据、绿色国际机构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182.40亿元、140.90亿元、82.00亿元、30.00亿元、67.01亿元,分别占发行总规模的8.89%、6.87%、3.99%、1.46%、3.27%。由此可见,由于金融机构以资产池形式申报额度,而资产池中可能包含金额很大或数量众多的绿色项目,故其在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工商企业作为另一类重要的发行主体,其在推动绿色债券融资规模增长方面亦起到了积极作用。
图4: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品种(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与绿色信贷相同,绿色债券的目标在于环境与社会效益的实现。据中债资信测算,2016年度非金融企业累计发行绿色债券405.3亿元,其投向的绿色项目,按照完全建成投产运营后的相应规模测算,产生的年度环境效益包括:节约3,76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9,230万吨,减排氮氧化物55,099吨,减排COD146,274吨,环境效益非常可观。
由于我国绿色债券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发债主体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数量有限,存在发行阶段将项目“洗绿”的可能。而在债券存续期,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同样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放于非绿项目。这就要求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对募投项目的绿色属性实施跟踪评估,并定期披露跟踪报告,避免发行人在项目存续期内变更资金用途。此外,作为绿色债券发行的重要中介,部分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对于募投项目仅出具“绿”与“非绿”的评估结果,导致发行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打擦边球,对于项目的绿色等级缺乏区分。建议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的绿色程度,对评估结果进行分级,从而体现出市场对“深绿”债券项目的优先倾向。
3、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是指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安排,以应对与环境有关的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保险是一种环境风险治理机制,有助于抑制投资人对污染项目和高风险项目的过度投资。从种类上来看,目前绿色保险可分为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绿色出行保险、海运保险、农业保险和其他创新型绿色保险项目等。欧美国家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早,在绿色保险领域存在领先实践。如美国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推出强制责任保险及英国推出的基于环境损害责任的标准环责险保单。
就中国而言,我国的绿色保险主要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气候保险两类。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加害人对其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进行的赔偿;而气候保险则是一种为遭受气候风险的资产、生计和生命损失提供支持的促进机制。从我国绿色保险的政策层面分析,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奠定了基调。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等地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并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ä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