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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实践概述与思考(二)
绿色金融产品与发展建议
内容摘要
本研究报告对绿色金融产品在国内外的发展与实践进行了阐述,同时提出了各绿色金融产品存在的不足及探索性建议,最后结合各绿色金融产品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与相互关系,对构建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提出了建议。
中国绿色金融政策的顶层设计已较为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主要金融产品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仍存在着技术支持不配套、环保责任不明确、信息沟通不顺畅、认证评估不严谨等问题。
各绿色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借鉴意义,应形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我们建议加强不同绿色金融工具间的协同作用,进一步推动碳交易等创新金融产品的发展,明确专业环境机构和第三方认证和评级的意义,同时强化绿色金融参与方的责任意识及协同合作,进一步重视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一、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实践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批时,除传统要件外,还应对项目的环境监测指标、污染治理效果、生态保护效益等环境与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提升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贷款门槛,进而引导资金向有利于环保的项目与贷款主体倾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绿色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与德国,并逐步成为全球银行业所推崇的信贷政策。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与荷兰银行一道,联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等国际主流金融机构,共同起草了一份以解决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非官方自愿性准则,即“赤道原则”(现行版本为2013年6月发布的第三版,“TheEquator Principles (EP) III”)。“赤道原则”被认定为“一套在融资过程中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准则”。“赤道原则”适用于向全行业提供的以下四种金融产品:
(1)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
(2)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 万美元的项目融资;
(3)符合下述四项标准的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包括出口融资中的买方信贷形式):
(i)大部分贷款与客户拥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直接或间接)的单一项目有关;
(ii)贷款总额为至少1亿美元;
(iii)EPFI单独贷款承诺(银团贷款或顺销前)为至少5,000万美元;
(iv)贷款期限为至少2年;
(4)过桥贷款,贷款期限少于两年,且计划借由预期符合上述相应标准的项目融资或一种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进行再融资。
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赤道原则”将从审查和分类、环境和社会评估、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投诉机制、独立审查、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测和报告、报告和透明度等十项原则声明出发,对绿色信贷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其中,就审查和分类方面,“赤道原则”将目标项目分为A类、B类与C类。
截至2017年4月末,已有来自于37个国家的90家金融机构声明遵守“赤道原则”(详见:附件一),其中包括兴业银行、江苏银行2家中国金融机构。从国际地区角度分析,欧洲声明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数量最多,达38家,占比为42.22%;北美洲次之,达14家,占比为15.56%。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加拿大、西班牙、荷兰宣布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数量最多,分别为7家、7家、6家,占比分别为7.78%、7.78%、6.67%。不难发现,声明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国家间的分布较为分散,但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未来,随着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亚洲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成为新增“赤道银行”的主要市场。总体上,赤道原则为全球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提供了操作性指引,遵守赤道原则已成为商业银行向公众展示其环境与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图1:“赤道银行”金融机构全球分布(单位:家)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中国作为新兴金融市场,紧跟全球步伐,在绿色信贷的制度建设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绿色信贷指引》作为绿色信贷的提纲挈领性文件,为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外,对绿色信贷投放项目的持续性跟踪是保证贷款投向绿色领域的重要手段,而《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为绿色信贷的指标测算和归集提供了技术性支持。最终,绿色信贷的效果应与贷款银行,甚至业务人员的实际利益挂钩,形成综合性的业绩考评机制。总而言之,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涵盖政策导向、统计指引、绩效考核三位一体的绿色信贷制度,以确保国内信贷资金向低碳、循环、生态投资领域聚集。
在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9.0%。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在节能环保项目中,绿色交通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贷款余额分别为26,542.7亿元、14,686.39亿元、4,040.1亿元,占同期全部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的47.6%、26.4%、7.3%。此外,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自然保护与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村及城市水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亦占据一定的贷款份额。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项目主要集中于交通、新能源、节能节水等重大民生战略工程,且以绿色交通项目最为突出。这充分体现了金融杠杆对交通、能源等国计民生项目的指向作用。此外,垃圾处理、生态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亦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在未来具有明显的发展潜力。
从环境效益方面看,截至2016年6月末,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资金预计可年节约标准煤1.87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35亿吨,减排化学需氧量397.73万吨,氨氮43.45万吨、二氧化硫399.65万吨、氮氧化物200.60万吨、节水6.23亿吨,绿色信贷的环境与社会效益明显。
当然,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仍较小(9.0%),但在政策的推动下,未来绿色信贷规模将存在很大的增长预期。
图2:绿色信贷项目大类划分 图3: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类型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迅速,但作为新兴金融工具,其在审批上仍存在以下三点主要问题:①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审批“绿色信贷时缺乏技术支持,对部分环保指标理解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影响了项目审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议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的审批环节,引入技术专家委员会审核或征询行业专家意见,以确保对项目绿色属性的正确认识;②对发生环境问题的项目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导致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问题缺乏责任意识,草率审批。为应对这一问题,可考虑建立商业银行与污染企业间的连带责任机制,利益受损方可要求绿色信贷提供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整治成本,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谨慎性;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沟通不畅、互动不足,难以对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益进行实时监测。建议完善商业银行与环保部门的信息联网机制,共享重大环境指标、环境事故信息,增强绿色信贷供给方对需求方的监督力度。
2、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指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欧洲是绿色债券发展的先驱。2007年6月,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全球第一支绿色债券,募集资金6亿欧元。2009年4月,首支以美元标价的绿色债券于世界银行发行,募集资金3亿美元。此后,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展,由传统金融领域向政府、工商领域延伸。2012年3月,法国法兰西岛大区发行了第一支绿色市政债券,募集资金3.5亿欧元;2013年11月,法国电力公司和瑞典地产企业Vasakronan成为了世界上率先发行绿色债券的公司。目前,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且以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主。截至2016年末,全球绿色债券的累计发行额已突破1,600亿美元。其中,2016年当年新增发行量达810亿美元,较2015年增长近一倍。
就国际绿色债券标准来看,目前主要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组织标准(CBI)两个。绿色债券原则(GBP)是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GBPInitial Executive Committee)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其目的在于为市场提供信息,促进资本流向有益于环境保护的项目。绿色债券原则(GBP)主要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与筛选、募集资金跟踪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评估认证等方面加以规范。气候债券组织标准(CBI)则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提出,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标准旨在提供确认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符合低碳经济的要求,并与绿色债券原则(GBP)互补,给出具体的指导方针,包括在行业层面界定绿色程度、进行评估认证程序监督等。
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相对较晚,至2015年正式建立绿色债券的制度框架。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明确六大类及三十一小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的界定条件,其中包括节能项目、污染防治项目、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项目、清洁交通项目、清洁能源项目、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对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支持重点和审核要求进行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并在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七部委、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6号)、《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以支持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
绿色债券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末,我国已发行绿色债券合计2,052.31亿元。其中,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达1,550亿元,占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的75.52%;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绿色中期票据、绿色国际机构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分别为182.40亿元、140.90亿元、82.00亿元、30.00亿元、67.01亿元,分别占发行总规模的8.89%、6.87%、3.99%、1.46%、3.27%。由此可见,由于金融机构以资产池形式申报额度,而资产池中可能包含金额很大或数量众多的绿色项目,故其在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工商企业作为另一类重要的发行主体,其在推动绿色债券融资规模增长方面亦起到了积极作用。
图4: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品种(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与绿色信贷相同,绿色债券的目标在于环境与社会效益的实现。据中债资信测算,2016年度非金融企业累计发行绿色债券405.3亿元,其投向的绿色项目,按照完全建成投产运营后的相应规模测算,产生的年度环境效益包括:节约3,76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9,230万吨,减排氮氧化物55,099吨,减排COD146,274吨,环境效益非常可观。
由于我国绿色债券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发债主体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数量有限,存在发行阶段将项目“洗绿”的可能。而在债券存续期,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同样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放于非绿项目。这就要求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对募投项目的绿色属性实施跟踪评估,并定期披露跟踪报告,避免发行人在项目存续期内变更资金用途。此外,作为绿色债券发行的重要中介,部分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对于募投项目仅出具“绿”与“非绿”的评估结果,导致发行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打擦边球,对于项目的绿色等级缺乏区分。建议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的绿色程度,对评估结果进行分级,从而体现出市场对“深绿”债券项目的优先倾向。
3、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是指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安排,以应对与环境有关的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保险是一种环境风险治理机制,有助于抑制投资人对污染项目和高风险项目的过度投资。从种类上来看,目前绿色保险可分为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绿色出行保险、海运保险、农业保险和其他创新型绿色保险项目等。欧美国家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早,在绿色保险领域存在领先实践。如美国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推出强制责任保险及英国推出的基于环境损害责任的标准环责险保单。
就中国而言,我国的绿色保险主要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气候保险两类。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加害人对其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进行的赔偿;而气候保险则是一种为遭受气候风险的资产、生计和生命损失提供支持的促进机制。从我国绿色保险的政策层面分析,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奠定了基调。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等地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并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目前我国企业对参与绿色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保险公司对于损害范围的确定及保险费率的计算亦存在一定分歧,成为制约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障碍。
4、绿色基金
绿色基金包括绿色私募投资基金和绿色风险投资基金。与传统基金相似,绿色基金主要投资于不具备公开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但专注于资源节约型企业或能源环境技术企业。绿色基金以入股形式参与募投项目的管理,对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并最终通过上市转让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收益。在国际绿色基金领域,欧洲大型金融机构崭露头角。荷兰银行、荷兰邮政储蓄银行、ASN银行、Triodos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瑞士瑞信银行分别推出了财政绿色基金、股票型基金和巨灾债券基金项目,投资者可以享受资本收益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并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或可作为风险对冲工具。
我国的绿色基金可分为绿色产业基金和绿色区域PPP基金两类。其中,绿色产业基金主要是对未上市的绿色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支持其做强做大,且至少有60%以上的资金应投入绿色环保领域。目前,我国已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宣布成立相应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区域PPP基金则是以公私合作的形式,通过区域PPP项目为无收益或低收益的绿色项目进行融资。目前,我国共有424个区域环保PPP项目,总投资额约为7,033.74亿元。绿色区域PPP基金为解决低利润环保项目的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渠道。总体上,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节能环保、绿色基金共265支。其中,股权投资基金159支,创业投资基金33支,证券投资基金28支。
我国绿色基金较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相对成熟的金融工具虽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但也存在一定的政策配套缺陷。自2010年起,国家相继出台部分政策,支持绿色基金发展。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首次提出将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但目前,我国对绿色区域PPP基金的政策支持仍有所不足,且缺乏与环境指标的贴合。此外,绿色产业基金的政策配套亦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导致部分产业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遭遇困境。因此,制度建设仍是我国绿色基金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5、绿色指数
绿色指数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选择的同时,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等综合数据。目前,国外绿色指数以股权指数为主,同时涉及债券、期货等标的。其中,以股权为标的的绿色指数主要覆盖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相关领域的企业。具体而言,国际绿色指数包括绿色发展指数(如S&PDowJonesESG指数系列、S&P碳效率系列指数、MSCI全球ESG指数等)、社会责任指数(S&P长期价值创造力指数、FTSE4Good指数系列等)和环保产业指数(如S&P生态指数、MSCI可持续水资源指数等)。上述指数分别从企业在经济,环境与社会等方面的表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清洁技术和产品,污染控制设备及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情况等方面对其绿色属性进行了数量化诠释。此外,为配合绿色债券的发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联合发布了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及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于2016年9月发布了中债-中国气候相关债券指数,后者为全球首支与气候相关的债券指数产品。由此可见,绿色指数作为绿色金融的配套产品,在实现资本市场工具多样化的同时,更加强调了金融市场对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与环境效益的推动作用。
6、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为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国际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5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其中首次提出把市场机制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即将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作为一种商品,允许难于完成减排指标的一方从超额完成减排指标一方购买超出的额度,从而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并引入了国际排放交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制度。全球范围内陆续形成了以欧盟、美国、韩国、新西兰、日本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高速发展的阶段。
表1:《京都议定书》的碳交易市场机制
制度名称 |
内容 |
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 |
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
联合履约机制(JI) |
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 |
清洁发展机制(CDM) |
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债资信整理。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多年以来中国一直积极致力于温室气体减排以应对气候变化。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清洁发展机制阶段(2002-2011年),以《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为起点,充分利用国际资金和技术开展CDM项目,并逐渐成为全球CDM项目及减排量最大的供应来源。根据不同的减排类型,中国CDM项目可以分为9大类:高效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替代、甲烷回收利用、N2O分解消除、HFC-23分解、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其他项目等。随着2012年之后欧盟不再参与中国CERs之后,我国CDM项目外部需求基本消失,此后项目逐渐停止审批。
第二阶段是试点交易阶段(2011年至今),2011年发改委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提出逐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自2013年起,我国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等7个省市启动碳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碳交易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6年12月31日,7个碳交易试点累积交易量1.6亿吨,交易金额25亿元。2016年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并先期确定了8个行业大类的18个行业子类。经过前期准备工作,预计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将于2017年启动,建成之后将是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当中规模最大的市场。
我国初步具备了建设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条件,但目前在各方面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①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不健全,关于碳排放权内涵、排放权交易规则、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等关键性问题都有待解决。应尽快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碳市场中各方的权责,指导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②交易体系不够开放,信息透明度较差;③交易方式原始,现有试点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交易、连续交易、集合竞价等主流交易方式,严重限制了交易频率及市场活跃度;④配额分配有失公允。针对上述三点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碳市场交易规则,对信息公开、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在配额分配方面,对产品分类相对简单的电力等行业采取行业基准法,其他行业以历史法为主,但可以考虑对先期减排绩效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2017-2020年将是全国碳市场的市场机制建设阶段,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以及节能减排效果的发挥还有待时日,我国碳交易市场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对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前文分别从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的政策设计及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实践等三方面,对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了诠释。实际上,绿色金融作为国家大计,应该整体布局,多举并行,方可充分发挥金融在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1、建议加强不同绿色金融工具,特别是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间的协同作用,在绿色项目认定、信息披露等方面增强借鉴与融合
金融的本质在于指导社会资金向特定领域流动,为实体经济与产业提供保障。绿色金融也不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绿色基金投放绿色经济,为绿色项目提供直接资金支持;投资者通过购买绿色债券使资金间接流向绿色经济领域;绿色指数产品和绿色保险等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绿色金融实践提供必要的环境和基础。因此,各种绿色金融实践之间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应充分重视其间的协同作用。
以最为重要的两种绿色金融工具,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例:绿色信贷为广泛的绿色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绿色信贷是其外部资金的重要甚至唯一来源;而绿色债券又为具有规模、技术和经营优势的大型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部分重合、互相支持,因为部分银行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获得贷款头寸,使中小企业间接地获得绿色债券的支持。因此,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在最终服务对象方面,具有很大的共性。只有充分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才能实现资金向绿色项目的顺利供给。目前,绿色信贷并无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赤道原则亦是侧重于风险管理。故更加明确、完整的绿色信贷投放领域和操作标准有助于提高绿色信贷效率。相较而言,绿色债券项目的认定较为全面与明晰,对绿色债券市场的引导力度更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绿色债券从政策上并未强制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进行评估,这就造成发行人在环境效益披露上自发性较强,且存在发行人对环境效益的监测、统计不足等问题。总体上,不同绿色金融产品之间互依互生,相互促进,进一步的融会贯通有助于整个绿色金融体系的有机生长,应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避免考核指标分散甚至矛盾,以充分体现不同绿色金融产品间的协同作用。
2、建议进一步推动碳交易等创新金融产品的发展
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建议在绿色金融各细分领域开展创新,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例如目前中国碳期货和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碳金融盈利模式单一,依托马上建立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发各类碳金融产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碳现货远期、CCER质押贷款、碳租赁、碳配额回购等创新碳金融工具,完善中国碳金融产品体系。此外,大力发展绿色保险、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信托、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基金业务,如创建环境产业投资基金等;在绿色信贷领域,可以将金融信贷进一步扩大至整个金融服务行业;在绿色债券领域,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债。
3、建议明确专业环境机构和第三方认证和评级的意义
绿色金融实践是环境科学和金融学两学科交叉在实际中的应用,操作过程中往往需要掌握和运用两学科的知识、技能。以绿色金融在中国的主要实践形式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例,其参与主体是以银行为代表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众多投资者,对于银行和投资者来说,识别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变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对贷款方或资金募集方拟投项目是否产生环境效益,能够产生多少环境效益的评估,但其多数并不具备专业的环境学科知识,缺乏对企业和项目的环境、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内部仅仅是对客户或项目进行简单的分类管理,尚未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有效制度、流程和标准, 对环境风险的管理主要依赖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而环保部门因为偏重前期评估和事后处罚而不能完全满足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需要。
我国在绿色债券发行方面,借鉴已有国际经验引入了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识别和评估发行人在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合规性、治理与制度的完备性、与国家产业政策匹配程度、持续信息披露等方面信息是否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在获取充分、适当的信息基础上,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产生的环境效益高低给出总体性结论。目前可提供第三方认证的机构包括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环境咨询公司、专门的认证机构、环境研究机构等。其中,除环境咨询公司和研究机构外,多数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团队中缺乏专业的环境学科业务人员,在评价体系制定上缺乏科学性,在环境风险的识别上可能存在误差。在绿色信贷方面,各银行需建立并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绿色信贷评级制度,但目前我国多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相关体系和制度建设上仍不完善,对环境风险认识不足,相应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并且缺乏相对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
就上述问题提出三点建议:①各金融机构应在绿色评估认证体系、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建立等制度建设方面与专业环境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合作;②对于实际业务开展过程,应在各级业务部门中按照环境+金融的模式配置业务人员,确保业务开展过程科学、规范;③加快培育和完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构建完整的中介服务体系,并建立具有普适意义的绿色评级方法。
4、强化融资方与资金方的环保与社会责任意识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成本较低但效果较好的环境政策选择。社会责任是对企业声誉建设,创新能力提高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正面效应,许多发达国家的大型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已经包含社会责任目标的实现。同样,对于资金提供方,如银行、基金等绿色投资人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适度引导投资人向绿色领域投资,加快培育绿色投融资环境。
5、重视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目前,我国已逐步实现从立法层面对绿色金融的事前干预,为便于监管,应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互通,特别是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环保数据的实时共享,力争以信息协调为抓手,对绿色项目实现全角度的考核。此外事后责任和奖惩机制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对于环境效益不如预期甚至发生环境事故的绿色项目,责任主体(如发行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负有一定的责任,资金提供方亦应对项目风险事先评估及环境风险全过程监测等环节的失职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目前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事后奖惩机制尚不完善,导致资金的使用仍存在一定洗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