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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新标准解析

2018-06-17  来源: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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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绿色债券原则》(2018)(Green BondPrinciples)、《社会债券原则》(2018)(Social Bond Principles)、《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2018)(The 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以上文件均对2017年版本做出更新。安永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服务团队对以上文件的更新和发布做出以下整理和解读:

绿色债券原则

绿色债券原则

绿色债券原则(2018)在外部评审部分反映了在单独发布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外部评审指引》中对外部评审的重新定义及附加的指导,该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外部评审机构(例如安永等)也积极参与合作。

绿色债券原则(2018)与2017版本相比变化较小,依然保持其4项原则的框架: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与筛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及报告,这反映了《原则》总体上日趋成熟,其中:

►   募集资金使用

1.  将之前重点关注的四大关键环境问题(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消失、空气、水、土壤污染)更新成五大关键环境问题(减缓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适应、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污染预防和控制)。

2.  对绿色项目的具体类型补充说明了应包括与绿色项目相关的支持性支出,例如研发费用,并且同一个绿色项目可能涉及到多个类别或者对应多个环境目标。

3.   拟投绿色项目主要类别与2017年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可再生能源(包括其生产、传输、相关器械及产品);

能效提升(例如节能建筑新建/翻新、储能、区域供热、智能电网、相关器械与产品等); 

污染防控(包括废水处理、减少废气排放、温室气体控制、土壤修复、预防和减少废弃物、废弃物循环利用、高效或低排放废弃物供能,删减了废物及再生产过程产生的高附加值产品以及相关的环境监测);

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的环境可持续管理(包括可持续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畜牧业、气候智能农业投入如作物生物保护或滴灌、可持续发展渔业及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林业例如造林或再造林、保护或修复自然景观);

陆地与水域生态多样性保护(包括海洋、沿海及河流流域的环境保护); 

清洁交通(例如电动、混合能源、公共、轨道、非机动、多式联运等交通工具类型、清洁能源车辆相关及减少有害排放的基础设施);

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包括可持续发展清洁水和/或饮用水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可持续城市排水系统、河道治理以及其余形式的防洪措施);

气候变化适应(包括气候观测和预警系统等信息支持系统);

生态效益性和/或循环经济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包括具有生态标签或环保认证、资源高效包装和分销下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开发与引进); 

符合地区、国家或国际认可标准或认证的绿色建筑。

►   项目评估与筛选过程

基本与2017版本保持一致,仍然大力提倡透明度,鼓励发行人通过外部评审对项目评估及筛选流程进行补充披露。

►   募集资金管理及报告

募集资金管理及报告部分均与之前2017版本保持一致

►   外部评审

1.  补充建议发行绿色债券过程中,发行人应指定外部评审机构确认其债券发行计划与GBP的四个核心组成部分保持一致。

2.  鼓励发行人向具有公认的环境可持续性或绿色债券发行其他方面专业知识的外部评审机构寻求咨询意见,包括对绿债的发行框架及报告等方面。

3.  鼓励对绿债发行相关的资产及活动进行独立性评审,独立的外部审查范围可能不同,可以解决绿色债券框架/方案、个人绿色债券问题、基础资产和/或程序。它们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有些外部审查机构可以同时提供多种类型的服务。其中:

第二方意见:将之前的顾问评审部分更改成第二方意见,指出只有独立于发行人的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机构可提出第二方意见,并强调第二方机构的独立性。

认证:增加了关于发行人内部追踪方法的担保或证明,包括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绿色债券收益的资金分配、环境影响声明以及GBP报告的一致性的内部追踪。

绿色债券评分/评级:对2017版本中的信用评级部分进行了补充完善,提出可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对绿色债券及其框架进行定量评价,评价参数包括其环境效益数据、发行过程与GBP的相关性或其它方面,例如2度气候变化情景。

 社会债券原则

社会债券原则

《社会债券原则》(2018)与2017版本相比,对社会债券的介绍更加详细而全面,重点强调了《社会债券原则》通过提高社会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债券市场的完整性。

《社会债券原则》(2018)对社会债债券的目标人群定义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反映了在单独发布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外部评审指引》中对外部评审的重新定义及附加的指导,同时还强调了对重大事项变化的及时报告。

社会债券的定义与2017年保持一致,指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为新建或存量的社会效益项目提供全部/部分融资或再融资的任何债务工具。

►  募集资金的使用

1.  补充说明了目标人群的定义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并且在某些情况  下,也可以通过一般的公众服务来满足这些目标人群的需求。

2.   对社会效益项目的类型进行了补充,将与社会项目相关的研发等支持性经费纳入社会债券的资金使用范围。

3.   拟投社会项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如干净的饮用水、下水道、卫生设施及交通,新增能源行业)

基本服务需求(例如健康、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保健、融资和金融服务) 

可负担的住宅

创造就业,包括通过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小额信贷的间接方式

食品安全

社会经济发展和权力保障

4.   社会项目的受益人群包括但不限于:

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群

遭排斥或边缘化的人群或社会群体

弱势群体,包括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

残障人士

移民或流离失所人群

低教育程度群体

低医疗水平群体(新增缺乏对基本商品及服务需求的获取途径)

事业群体

►  项目评估与筛选流程及募集资金管理

《社会债券原则》(2018)中的项目评估与筛选流程及募集资金管理与2017版本保持一致。

►  外部评审

1.  补充建议发行绿色债券时,发行人应指定外部评审确认其债券发行计划与SBP的四个核心组成部分保持一致。

2.  鼓励对社会债券发行相关的资产及活动进行独立性评审,对外部独立评审机构可提供的服务类型:如第二方意见、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债券的评分评级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GBP中的外部评审部分补充类似。

►  社会债券类型

附录中对社会债券的类型进行了补充修改,在社会资产支持证券后补充了保险债券,社会债券类型包括四种类型:

标准社会债券:符合《原则》要求,对债券发行人具有追索权的债务工具。

社会收益债券:符合《原则》要求,对债券发行人不具有追索权,以质押的收入、收费、税收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债务工具。募集资金用于与现金流来源相关或不相关的社会效益项目。 

社会项目债券:符合《原则》要求, 对应一个或多个社会效益项目的债务工具。投资者直接承担项目风险,可能对发行人具有追索权。

社会责任资产支持证券和保险债券:符合《原则》要求,由与一个/多个社会效益项目作为抵押的债务工具,包括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多种结构类型。第一还款来源一般为资产的现金流收入。新增了由社会住房,医院,学校支持的担保债券。

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

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

《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2018)与2017版本变动较少,对可持续发展债券的定义及介绍基本与2017版本保持一致,最后补充说明了:社会债券同时包含绿色项目及社会项目时,GBP及SBP附录中提出的四种绿色、社会债券类型同样适用;

《绿色债券原则》(2018)、《社会债券原则》(2018)、《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2018)在最后都补充了在可持续发展债券市场中由社会组织发行的债券不符合GBP的四个核心要素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获得相应的通知,并提醒引用《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或《可持续发展目标指引》时应该避免再提及绿色债券原则(GBP)或社会债券原则(SBP)的特征。并且还介绍了ICMA新发布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与可持续发展目标间的高度对应指导》,引入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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