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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东盟绿色金融合作:广西的机遇
关键词:广西;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碳中和
东盟(ASEAN,东南亚国家联盟)创立于1967年8月,是东南亚地区的一个政府性国际组织,目前包括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10个成员国,除了作为候选国的东帝汶外,已涵盖东南亚地区全部国家。除区域内部合作以外,东盟自成立以来积极寻求对外国际合作,并与中国在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东盟作为2012年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发起国,还将与其他东南亚地区成员国共同推动经济开放,不断降低关税壁垒,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
随着国际“碳中和”绿色发展进程的加快,以及新冠疫情后各国绿色复苏带来的产业需求,绿色金融合作逐渐在国际合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主流地位,包括国际绿色融资工具的发行、海外绿色产业项目的投融资、跨境环境信息披露的共享等。推动绿色资金的跨境流动,以服务于绿色低碳项目的建设发展以及区域贸易的绿色升级是绿色金融合作的重要理念。绿色金融有望成为中国与东盟在“碳中和”时期开展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之一,对提升南海与西太平洋区域高质量国际协同发展、推动各国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及建立低碳国际盟友等层面均具备重要价值。
在此综合背景之下,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陆海相连”的最重要省份,历年来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成为推动中国与东盟生态环境合作与绿色金融开放的重要先驱。未来,广西有望继续依托其区位和政策优势,在全球“碳中和”时代与东盟建立全方位的绿色金融跨境合作体系,打造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环境可持续发展共同体,推动“区域绿色一体化”,令国际绿色金融发展进入以东南亚地区为中心的“亚洲时代”。
中国与东盟各国素有绿色合作的坚固基础,涉及环境保护与治理、生物多样性防治、绿色产业投融资等多个重要领域。在世界进入“碳中和”进程后,东盟对绿色产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新技术和资金需求,而中国亦不断积极推动对外绿色金融开放和项目投资,各种政策措施和市场互动均为中国和东盟将来开展绿色金融深度合作提供了良好背景和优势环境。
东盟重视绿色发展的前景,但受限于技术、资金、人才、政策等条件,东盟目前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质量和规模等方面依然较为滞后,仍存在较大的改善与提升空间。
第一,成员国绿色金融发展不平衡,除新加坡外东盟各国绿色融资发展滞后。近年来,东盟地区绿色债务融资增速较快,据《联合早报》及有关报告统计,2019年东盟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的发行量达到81亿美元,几乎是2018年(41亿美元)的两倍。其中,新加坡发行量占比由2018年的29%提升至2019年的55%,其依托作为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已成为东盟最主要的绿色金融发展领导者。
但也由此可见,东盟绿色金融发展并不平衡,除新加坡以外的成员国在绿色融资业务存量和流量上的增长缺乏动力,难以满足日益紧迫的绿色发展需求,且绿色融资占社会总融资的比例较低,绿色产业发展还没有明显成为主流的趋势。
第二,东盟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提高了投资壁垒。绿色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园、绿道等人类居住环境内的绿化设施和生态网络、景观等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一系列涉及新能源、环境保护、生态防治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例如清洁发电装置、能源传输网络、清洁交通设施、污染处理设备、资源循环系统等,只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后,相关绿色产业和项目才能顺利开展。
当前,东盟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上缺乏资金和技术援助,过去亚洲开发银行与东盟成员国积极推动相关绿色基建领域的投资,例如2019年亚行通过一项“绿色和气候友好型基础设施项目”筹集了1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东盟各国的绿色和包容性基建发展。但这不足以弥补东盟绿色基础设施所需的大量资源缺口,且完善绿色基建需要较高的前期投入,这在无形之中提升了外来绿色投资的进入壁垒,难以吸引外国资本流向东盟,这对于跨境绿色金融合作如何提供初期建设投入和后期持续融资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
第三,“碳中和”背景下东盟相关绿色产业发展亟需在新阶段提升效率和质量。尽管东盟在“碳中和”时代具备极大的潜在需求,但东盟国家还未探索出成熟的绿色产业发展模式和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以满足“碳中和”下的绿色发展质量和要求,也缺乏顶层设计与指导、绿色技术、金融工具和高质量第三方服务等。
东盟部分国家绿色产业领域范围较窄,根据东盟地区的地方绿色债券标准(GBS),东盟目前的绿色融资项目覆盖面较窄,且金融体系和金融工具也面临着在起步阶段还未发展成熟,但却要尽快适应“碳中和”下各类产业转型目标的多种复杂矛盾。
同时,产业覆盖面的多元化也需要东盟改善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缺乏创新与多元化的问题。若不提高绿色金融服务多样性,将无法实现东盟全产业经济的全面绿色转型升级,更不利于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及实现不同行业的横向绿色合作与同行业上下游的绿色纵向合作。具体来看,东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仅处在探索阶段,还无法在绿色产业中发挥政府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东盟也缺乏各类绿色金融必要的高质量服务基础,例如环境信息的数据披露能力,包括数字技术中软硬件和传输介质等方面的支持,以及相关信息技术行业的能耗与排放控制等,也缺乏成熟的风险预警与管理机制,和后期损失弥补机制。
建立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是21世纪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危机必经之路,中国与东盟在过去近十年内已逐渐建立起牢固的长期绿色合作机制,为2020年开启的全球“碳中和”绿色发展进程提供了战略基础。
第一,中国与东盟建立了绿色合作的高层战略框架。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与东盟成员国环境主管部门在广西南宁发布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年)》与《中国-东盟环境展望:共同迈向绿色发展》,为中国与东盟开展区域环境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框架指导,具体包括在绿色政策上的对话交流机制、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机制、环境产业新技术推动绿色发展机制等。2018年11月,《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发布,其中提出要“加强环保、水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合作,包括落实《中国-东盟环境保护战略(2016-2020)》”。中国与东盟的绿色合作是一项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与开放平台,多年来不断吸引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投入与支持。2021年,中国与东盟的绿色合作将迈向新阶段,并进入以国际“碳中和”为背景的低碳发展新台阶以及绿色跨境投融资新高度。
第二,中国与东盟积极开展环境合作论坛交流。在《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与《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0)》等文件的指导下,中国与东盟开展的“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成为了双方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对话平台。论坛自2011年10月首次在广西举办后,已连续成功举办了9届,历年主题涵盖了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绿色转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方面,开展专家探讨、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不断达成绿色发展的战略共识和子领域合作模式与框架。中国与东盟的环境合作论坛在持续提升深度和广度的同时,将成为双方探索绿色合作实践道路提供重要桥梁。
第三,中国与东盟推动“一带一路”与生态环保合作相结合。中国与东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早已达成共识,双方于2009年通过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在2011年联合制定了《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而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国已与东盟所有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一带一路”相关合作文件,积极开展战略对话与经济合作对接,现已成为东盟地区的重要投资者。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绿色发展理念始终贯穿其中,在“一带一路”顶层战略的指导下,生态环境合作与绿色产业投融资将作为中国与东盟政治经济合作的新引擎。2019年5月,“中国-东盟生态环保合作周”系列活动在北京举办,而在东盟各国正积极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和“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将在构建绿色“一带一路”的过程中继续探索环境保护、气候治理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更务实与深入的战略合作。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绿色产业以及相关投融资活动是独立于意识形态和国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国际合作领域,气候治理关系到全人类的命运和未来,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此,中国与东盟各国充分意识到绿色合作的重要性,不仅中国提出了2060年“碳中和”战略目标,东盟部分国家也相继提出了绿色低碳减排领域的长期政策,且广西作为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先行者与示范者,以推动东南亚地区整体绿色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不断构建与升级开放、创新、包容、高效的绿色金融政策环境与市场环境。
首先,东盟成员国正相继探索“碳中和”时代的绿色低碳顶层路径。其中涵盖了减排目标和基本路线,包括向联合国提供的自主贡献报告和近年来提高的新增目标,具体如表1所示:
三、前景和机遇
国家 |
减排目标 |
具体路径 |
新加坡 |
2030年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36%,在2030年达峰。 |
2021年2月公布“2030年新加坡绿色发展蓝图”,将从推动企业绿色开发、增加充电站、提升建筑绿色标准、学校减排等方面推动新加坡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进程,打造高回收率的岛国循环经济。 |
菲律宾 |
2021年4月提出将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目标从70%提高至75%。 |
2020年11月发布《气候紧急宣言》,敦促主要碳排者(化石燃料与水泥公司)人为碳排放负起责任,推动海内外碳排大户将资源投注于再生能源与永续能源。 |
柬埔寨 |
2020年12月提出将于203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18%。 |
将在2030年减少相当于3890万吨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30年或之前实现综合能源发电量中至少25%来自再生能源;将于明年制定长期策略以实现“碳中和”目标。 |
老挝 |
目标还未具体量化。 |
2020年7月与中国签署《关于合作建设万象赛色塔低碳示范区的谅解备忘录》,2021年6月首批物资运达。 |
马来西亚 |
2014年承诺2020年减少单位GDP碳排放40%,待建立新目标。 |
马来西亚对全球温室气体贡献低于1%,但有意愿成为“碳中和”国家,同时优先关注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经济发展与天然资源的保护,以企业为先行者,积极前瞻性制定绿色策略。 |
缅甸 |
目标还未具体量化。 |
2015年11月,中缅签署《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赠送谅解备忘录补充协议》,中国向缅甸赠送包含清洁炉灶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清洁能源物资。 |
泰国 |
2015年提交自主贡献目标,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BAU情景低20%(有条件目标25%)。 |
2021年3月,泰国能源部与相关电力企业和机构共同讨论气候变化政策并制定《泰国减缓气候变化长期战略》,制定行动计划减少泰国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碳中和并推动泰国成为东盟能源中心。 |
文莱 |
2019年12月提交自主贡献目标,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20%。 |
将森林保护区占陆地面积从41%提升至55%,充分发挥森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大力发展森林碳汇,并开展碳清查以核算现有和新增碳汇。 |
印尼 |
2021年4月提出到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2070年实现净零排放承诺。 |
能源部门存在更多减排空间,但不以牺牲经济为代价实现减排目标;五年内再生能源发电量成长超过24GW,朝去碳化经济转型。 |
越南 |
2020年7月计划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9%。 |
2021-2030年间将温室气体减排量增加2120万吨(从6270万吨增至8390万吨),加强国家管理和服务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资源来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效果,并加强国际合作;2021年计划将当年燃煤发电量减少6%以优先发展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 |
东南亚国家是《巴黎协定》的缔约者和全球低碳减排的积极参与者,各成员国不仅陆续制定了以碳净零排放为目标的减排对策,也先后向联合国递交了自主贡献目标推动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开展,将应对气候变化置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
东盟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东南亚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气候环境变化带来的危机与挑战,降低并消除内部绿色产业升级和绿色投资壁垒,降低资金流动和区域碳减排的成本,以整体的形式对外开展绿色合作与气候治理谈判,满足成员国的共同需求,极大地提升区域绿色发展的效率和质量,并为与中国开展绿色金融与低碳经济方面的合作创造条件、机遇和前景。
(一)东盟绿色资金缺口与中国“双碳”目标带动绿色投资匹配
据南洋理工大学刘叔铭教授的计算,目前东盟国家每年需要2000亿美元的绿色投资,而每年资金供给仅有400亿美元,从2016年至2030年共需要约3万亿美元的绿色投资,东盟的绿色投融资市场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战略要地。同时,2021年“碳达峰”与“碳中和”共同组成的“双碳”目标在中国开始进入实质进展,中国开展“双碳”绿色投资将不仅局限在国内绿色产业,更会与东盟各类绿色产业投资需求进行充分匹配,带动国际合作。
一方面,“碳中和”进程开启后将为绿色产业带来跨越式增长。在2020年全球进入“碳中和”发展新阶段后,原有的高排放、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将不再成为大部分国家的重点支持对象,其产生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也将逐渐降低项目的盈利预期,提高投资风险,从而国际金融资本将逐渐转向投入那些具备低排放、低污染、高能效等绿色发展前景的优势产业和项目,推动社会投融资流向发生倾斜。因此,东盟的绿色资金缺口预计将会随着绿色低碳经济逐渐成为主流后持续扩大,该缺口将会进一步拉动东盟国家的绿色资金需求,并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金融资本提供对外投融资重大战略机遇。
另一方面,“碳达峰”时期过后中国对东盟的绿色投资还会产生新的重要机遇。具体而言,对于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采用合理措施降低碳排放量增速至碳排放达峰在实现上具备客观可操作性,通过降低过剩产能、改用清洁原材料、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部分能源消费等举措可以稳步实现社会总排放量的基本达峰。但达峰只是一个过渡阶段,最终目标还是要实现全球碳净零排放、达到中和,而达峰后稳步下降至碳净零排放需要更具颠覆性的技术攻坚和加倍的资源投入。
由此可见,与从现在至全球碳排放达峰的前期阶段相比,从碳排放达峰至21中叶全球进入“碳中和”状态的后期阶段,东盟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所需的绿色金融投资需求将产生跨越式增长,并集中在绿色生产新技术、大规模清洁能源稳定供电网络、碳捕集与碳封存等方面。
(二)国际间碳市场为东盟带来碳汇投融资新模式
“碳中和”进程推动绿色产业在节能环保的同时加强低碳减排导向的重要性,从而也提升了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业务的战略地位,且在东盟地区具备探索国际碳汇金融合作的实践机遇。
首先,东盟成员国普遍地处东南亚热带地区,森林覆盖率高,林业发达为碳汇业务提供了资源基础。借助气候优势,东盟国家林业与农业较为发达,例如缅甸的林业出口是当地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越南的林产品出口逐年增长,出口量常年位居东盟第一和亚洲第二。东南亚地区的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约为47%,其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全球森林覆盖率31%,总面积约40亿公顷,而中国当前森林覆盖率约23%,总面积2.2亿公顷)。随着“碳中和”进程带来经济生产活动上的观念革新,资产的评估方式和标准发生转变,使得类似森林、湿地等具备吸碳和固碳能力的碳汇资产具备越来越高的评估价值,对林业发达的东盟国家带来大量的碳汇业务发展前景,也为中国与东盟的碳汇投资与合作提供机遇。
其次,国际间碳市场的建立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将为碳汇价值的国际转化提供了市场条件。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正处于探索阶段,若将碳汇引入碳市场交易,则碳排放权配额不足或生产排放超标的主体可以通过购入碳汇对进行抵消。计划于2021年11月在苏格兰格拉斯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巴黎协定》各缔约国将继续就此前在COP25上未达成共识的第六条“允许国际间碳交易市场”规则进行新一轮的谈判,涉及排放量统计、配额分配、标准互认等多个方面,与各缔约国的利益切身相关。若COP26的谈判取得有效成果,将有助于东盟国家探索区域性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并借助碳汇价值的市场转化机制,通过开展热带雨林森林防护与碳汇开发等活动产生投资回报。
最后,东盟国家探索林业碳汇金融业务将为中国对东盟的绿色投融资合作带来新模式与新增长。当国际碳汇交易市场逐渐进入成熟阶段,东盟国家可借此开展林业开发的升级转型,部分林业公司意识到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后,将由木材出口换取收入逐渐转变为植树造林参与碳汇市场交易。当国际平均碳价水平不断提升后,林业碳汇业务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具备吸引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在绿色金融合作中逐渐建立起中国-东盟碳市场交易和碳汇金融合作机制,并发挥碳汇价值的抵押融资作用,推动东盟开展绿色融资体系的扩展与模式创新,将东盟潜在的生态价值转化为金融优势和信贷优势。
(三)推动南海地区海洋生态系统国际合作治理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大框架下,2015年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启动,中国与东盟长期以战略互信为基础,开展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海洋治理等工作,发展蓝色经济,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实质进展。而现阶段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愈发严峻并得到各国高度重视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的海洋生态环境合作将迎来新的要求和机遇。
一方面,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际合作密切关系到沿海国家的切身利益,中国与东盟需要建立起“高效、安全、共享”的东南亚区域性海洋经济合作关系。其中,“高效”不仅意味着提高海洋产业投资回报和控制成本,也需要加强相关产业的环境可持续性,以绿色经济的重要理念推动蓝色经济的发展,以绿色金融的业务经验满足蓝色产业的融资需求;“安全”则表明中国与东盟在海上合作中需要高度重视南海与西太平洋地区的海洋安全问题,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生态安全、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共享”体现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优惠政策、生态治理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共享和交流,通过国际共享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区域性海洋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治理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东盟国家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层面密切相关。东南亚地区持续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影响,具体反映在气候变暖加剧了北极冰川融化及全球海平面上升,也带来了台风和飓风等极端天气,这对东南亚各国沿海地区尤其是新加坡、吉隆坡等人口稠密的城市造成了潜在威胁。因此,推动海洋生态治理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海洋生态治理高度依赖于临海国家的技术合作与资金投入,东盟有望通过与中国的区域性海洋治理合作获得所需的重要资源,中国则可从中提高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力,并建立起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导向的东南亚海洋生态共同体。
(四)绿色金融助力东盟国家推进“碳中和”进程
东盟各成员国除新加坡以外均为发展中国家,而缅甸、柬埔寨、老挝更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国际“碳中和”与气候治理进程之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碳减排压力远超发达国家,面对的经济发展和减排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但大部分东盟国家依然重视低碳经济发展,展现了不输给大国的责任和担当。而从实际角度,东盟依然需要建立更有效的符合发展中国家要求的绿色发展和低碳减排路径,这离不开中国与东盟之间在“碳中和”时代全方位的产业金融合作。
一方面,东盟大部分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无法达到具备全面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的程度。以世界银行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对除新加坡以外的九个东盟成员国进行统计,经各国人口加权平均计算,东盟九个发展中国家的在2020年的地区整体人均GDP为4219.31美元,最低的国家缅甸仅为1300美元左右;而经各国人口加权平均计算的2015-2020年的区域城镇化率则为49.6%,其中最低的国家柬埔寨仅为24.2%左右,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2020年东盟各国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
|
人口(亿人) |
人均GDP(美元) |
城镇化率(%) |
新加坡 |
0.0570 |
58484 |
100 |
菲律宾 |
1.0500 |
3373 |
47.4 |
柬埔寨 |
0.1576 |
1572 |
24.2 |
老挝 |
0.0676 |
2567 |
36.3 |
马来西亚 |
0.3162 |
10192 |
77.2 |
缅甸 |
0.5288 |
1333 |
31.1 |
泰国 |
0.6904 |
7295 |
51.4 |
文莱 |
0.0042 |
23117 |
78.3 |
印尼 |
2.6400 |
4038 |
56.6 |
越南 |
0.9270 |
3498 |
37.3 |
世界银行及相关机构的数据统计
由此可见,对于东盟部分人均收入和城市化水平远低于世界水平,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也较为落后的成员国,要求其开展具备较高要求的碳减排工作存在其特殊的难度与复杂性,也因此具备特别的资金和技术需求。
另一方面,东盟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与产业转移令东盟面临碳减排与绿色转型等多重压力和矛盾。从区域经济增长的角度,东盟的人口总数接近6.6亿(据表2综合计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消费需求的升级和工业现代化的进步等过程均会带来碳排放量的持续升高,而部分国家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程度较高,具有较大的“转型惯性”,例如印尼目前难以割舍煤炭产业。东盟各国碳排放(只计二氧化碳,不计少量甲烷和氟化物等其他五类温室气体给)详细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东盟成员国与中国2019年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统计表
|
2019年排放量 (百万吨) |
比2018年增长 (%) |
人均碳排放(吨) |
碳排放强度 (吨/万美元GDP) |
新加坡 |
53.365 |
1.32 |
9.094 |
0.96 |
菲律宾 |
150.640 |
4.15 |
1.393 |
1.56 |
柬埔寨 |
16.488 |
3.72 |
1.000 |
2.28 |
老挝 |
6.783 |
1.77 |
0.960 |
1.21 |
马来西亚 |
248.833 |
0.24 |
7.667 |
2.75 |
缅甸 |
48.311 |
3.08 |
0.889 |
1.74 |
泰国 |
275.065 |
-1.52 |
3.969 |
2.14 |
文莱 |
7.020 |
-5.03 |
15.980 |
2.61 |
印尼 |
625.663 |
8.02 |
2.321 |
1.96 |
越南 |
305.249 |
18.60 |
3.133 |
3.94 |
中国 |
11535.200 |
3.39 |
8.123 |
5.12 |
世界 |
38000.000 |
0.90 |
4.930 |
4.39 |
表3显示,菲律宾、柬埔寨、印尼等国近年来因经济发展需要,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增速普遍较高,越南2019年甚至高达18.6%,此前所列的种种问题都是东盟在“碳中和”时代不得不面对的发展中国家特色减排问题,而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角度,目前低附加值的制造业有向东南亚地区转移的显著趋势,这无疑又进一步提升了东盟部分国家的碳减排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甚至缺乏生产端和消费端的国际碳减排公平问题,并需要探索、借鉴和参考具备成本优势和成果效益的可行方案。
因此,中国与东盟有望探索新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模式,来支持不以牺牲东盟发展中成员国经济增长为代价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减排的切实有效路径。其中,中国与东盟的绿色合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视成员国的合理诉求,提供技术、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具备推动发展中国家特色“转型经济”的绿色投融资活动,并满足亚太地区所存在的稳定区域绿色产业链供应链的内在需求。四:中国对外开展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不仅东盟地区存在绿色基础设施落后、绿色投资进入壁垒、绿色产业缺乏质量等问题,从中国对外开展合作的角度,中国与东盟的绿色金融合作也存在一系列需进一步改善的涉及金融环境、金融主体、金融业务等领域的显著问题。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首次明确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2020年9月22日,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主席提出我国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目标。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时仅有短短数年,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碳中和”概念提出后,社会各界虽然对“碳中和”概念产生了强烈反响,但“碳中和”与绿色金融的具体前景、关联和深层次的重要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强化理解。对于广西而言,作为与东盟开展绿色合作最重要的窗口和桥梁,更应不断推动从政府到市场中各界主体的观念革新与理论强化。
从政府主体角度,部分地区的领导有待加强对绿色金融的全面认知。除了北京、上海等积极开展“碳达峰”与“碳中和”减排工作和相关绿色投融资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外,其他大部分地方省市还未能适应刚刚兴起的“碳中和”新发展模式带来的转型要求。以广西为例,2019年,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等相关自治区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但很多县级市领导并不知道如何开展地方绿色金融工作以服务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也对绿色金融工具(例如绿色贷款和绿色基金)对绿色农业和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前景知晓较少;更尚未充分意识到广西与东盟之间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其原因可能源于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中央目标与地方需求缺乏兼容性等。
从市场主体角度,金融机构与跨国企业在政府大力推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还未能意识到向东盟地区开展绿色金融国际业务的前景。以广西为例,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业务的观念和认知较为落后,开展绿色投融资服务的发力不足。当前,大量地方金融机构并没有意识到绿色金融是对金融行业和金融体系的一场全方位重塑和升级,也是令中国与东盟绿色产业合作焕发生命力的坚实基础。金融机构如不把握绿色机遇,将错失东盟市场和大量预期收益。另一方面,广西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也缺乏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的深入了解,大都只关注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而并没有关注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融资渠道带来的更多选择,也没有对于对外开展跨境绿色投资的意愿,更缺少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若不改变传统的金融观念和思维方式,则现有诸多对东盟的金融开放和绿色创新等优势政策将无法发挥理想的作用。
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统一和完善的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且需加快建立,包括政策体系、市场体系、评价体系、合作模式等,虽然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规模与成效在国际范围内较为显著,但现今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而在中国未来参与对外绿色金融合作的过程之中,绿色金融的基础配套设施与服务的建设需要以能开展高质量国际绿色投融资活动为重要目标和导向进行建设和完善,才能为企业和机构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从基础设施层面,缺乏数据公开、信息共享、交易安全的绿色金融国际投融资平台和系统,以及配套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征信体系,来降低对东盟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非资金成本。需要以能参与国际业务的要求和标准开展交易所、清算所、兑换所的绿色升级,建立起绿色跨境投资的企业库、项目库、案例库,不仅能通过标准化的投融资流程和成功的案例来为跨国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参考,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还能通过建立数据库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并逐步培养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目标是提高投融资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而降低后期企业成本也意味着前期建立系统和平台需要较高的建设成本,对跨境金融市场而言也是一笔较高的投入。
从基础服务层面,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满足企业对外绿色金融业务所需的各种非融资类服务的力度有所不足。金融机构的职能并不只有提供企业所需的绿色信贷,除了商业银行提供绿色融资以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应为对外绿色投资活动发力。我国目前针对国内外绿色金融业务缺乏配套基础服务,例如,需要加强针对跨境绿色项目的信用评级业务、会计核算与审计业务、法律咨询业务,在全国碳市场全面启动后,除交易所登记和结算业务外,第三方碳金融服务的探索也将为未来对外碳市场交易和投资提供良好的基础。
截至2021年,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提出了在本世纪实现“碳中和”的重要目标,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法律,很多国家的零碳承诺大多是在2020-2021年间集中提出的,标志着世界低碳经济之战全面开启,将影响全球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涉及到金融、贸易、政治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与东盟开展东南亚地区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可能将面临来自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阻挠与遏制。
第一,阻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建立绿色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盟友伙伴关系。“碳中和”与气候治理合作牵涉到各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利益,因而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政治议题。为此,部分西方国家可能通过与中国的矛盾和对抗,强迫东盟成员国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产业贸易等方面“选边站”,意图遏制中国在亚洲的大国影响力,缩减势力范围,甚至结合南海地区局势开展多重博弈,最终损害的是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第二,遏制世界“碳中和”绿色发展进入“亚洲时代”。“碳中和”时代,国际局势的改变将使得世界政治经济中心向绿色产业发达、减排成效显著、国际气候治理合作默契的区域集中。中国和东盟大力开展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合作,有助于推动世界低碳经济进入“亚洲时代”,削弱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领导力,从而西方国家有理由和有可能采取一系列措施阻碍“亚洲绿色崛起”,例如利用《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协议向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问题施压,甚至联合日本或韩国在亚洲范围内形成新的对抗势力。
第三,阻止国际绿色资金向东南亚地区集中,尤其是中国。当清洁能源和绿色产业逐渐占据世界经济发展和疫情后经济复苏的主流之后,其长期可持续性意味着稳定的投资回报和可控的违约风险,国际资本会流向这些具备发展前景的绿色项目,也会流向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和门槛较低的地区。因此,在中国大力推动对金融对外开放与绿色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将在国际范围内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从而也可能会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用多种金融手段,包括标准制定、投资限制、政策干预等方式,对东南亚地区所开展的一系列阻碍与牵制。策
广西具备显著的区位优势,不仅是中国对外开展“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桥梁,亦是中国对东盟开展绿色合作的重要窗口,具备及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广西应积极开展对东盟的跨境绿色金融合作,分别从政策层面、市场层面、机构层面、合作层面多向发力,充分发挥沟通、交流、引领和带动的作用。
从政策层面,广西在金融业发展、绿色金融创新、金融开放门户等重点政策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强针绿色金融的政策宣讲和绿色金融示范区的改革升级。
对内政策层面:首先,广西应针对各界缺乏绿色金融前景认识的问题,大力开展对地方部门领导、金融机构管理层、跨国企业高管的绿色金融政策宣讲与可持续发展宣传普及工作,定期举行绿色金融的政策学习研讨,改变社会各界的金融观念,引入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全局性;其次,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相结合的绿色金融投融资氛围,利用政府层面的投入产生“绿色杠杆效应”以撬动更大领域和范围的产业投资、市场参与和项目合作,在未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为气候支出留出足够的空间;最后,绿色金融示范区还需不断开展改革和升级,例如建立国际性的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和专利库,面向特定的国家、项目、企业等对象开展针对性技术授权,以及加强绿色金融业务的“碳中和”属性,加强碳市场建设。
对外政策层面:首先,需要完善跨境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针对企业对外开展绿色金融存在的投资门槛高、起步投资数额大、汇款周期长等问题,研究相应的财务或税收激励措施;其次,逐步同时开放对外投资和外来投资,建立绿色资金往来的双向通道,提高资金跨境流动效率,或考虑建立国际性的绿色基金对中国和东盟同时开放投资;最后,应注重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相结合,二者最终都将有助于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
虽然广西与上海、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为满足区域性的绿色一体化进程,以及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地位的内在需求,应鼓励广西以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跨境绿色金融中心,并加强与新加坡的绿色金融业务合作,成为中国与东盟绿色合作中开展市场对接的两大窗口和平台。具体而言,市场层面的建设目标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应实现与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对接。在国际间碳市场交易逐步取得实质性进展后,东盟地区在探索林业碳汇前景的基础上,将产生国际碳交易的大量业务需求,广西应将区域性跨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纳入到跨境金融中心的建设之中,实现广西与东盟的在碳金融业务上的机构合作、资金流动和业务对接。
第二,应在绿色投融资活动中,将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业务相结合,建立区域性绿色数据中心。东盟地区绿色产业缺乏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质量,若能将对东盟的绿色投资与环境信息披露、项目盈利评估等方面的数字信息服务相结合,并提高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将大大降低成员国企业开展绿色业务的成本,并有助于建立东盟地区的数据共享平台,为后续绿色合作论坛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第三,应引入大量开展第三方绿色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入驻。针对跨境绿色金融缺乏基础服务的问题,应推动各类投行、事务所、资讯公司等积极提供企业对外绿色投融资的第三方资金结算、法律咨询、票据开立、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是发展绿色金融最重要的中坚力量,广西各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对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从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如下三项工作:
第一,金融机构自身应着手开展“碳中和”,努力提高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认识。相比于工业部门和能源行业,金融机构有能力更早地实现自身的“碳中和”,不仅可以通过建立“碳中和”目标提高金融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意识,还可以为跨国企业和社会各界带来示范效应,并能在自身“碳中和”路径中探索与绿色发展相关的各类碳排放核算依据以及国际环境标准差异,为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资提供指导。
第二,金融机构应以提升与东盟之间的区域资金运转效率为目的,积极开展各类绿色金融创新。目前,中国绿色金融整体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特别是亟需开展满足“碳中和”时代世界低碳减排要求的金融创新。广西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与东盟的绿色合作之中,需深入挖掘各项业务存在的细节需求,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例如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国际ESG投资创新、绿色贸易单据创新、绿色信用评估创新、项目环境评价创新等,提升企业与东盟地区的资金往来便利和投资运转效率,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同时,发展绿色股权融资和绿色跨国资产管理创新,拓宽对东盟的绿色直接投资渠道,弥补东盟绿色债务融资的规模劣势。
第三,考虑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评价中,将关于相关绿色跨境业务的成效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自2018年以来,央行就以开展国内金融机构的绿色业绩评价工作,针对绿色信贷开展情况、绿色业务增速、风险管理水平等建立一系列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并逐年进行调整。因此,可考虑将金融机构开展对东盟跨境绿色投融资业务的规模和成效纳入金融机构的绿色业绩评价之中,包括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绿色投资、企业绿色贸易相关的抵质押融资、跨国绿色信贷等规模和增速,建立相应的量化评价指标,包括与省内同业机构、国内同业机构、东盟成员国同业机构的横向对比评价,以及与自身历年发展情况的纵向对比评价。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开展,但在未来时机较为成熟之际可作为可供参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