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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永祥: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思考

2017-08-08   

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制度安排。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当前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进展情况,在借鉴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基础上,总结对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作者|卜永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区域金融研究》2017年第6期

摘 要:发展绿色产业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而绿色金融是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制度安排。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当前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进展情况,在借鉴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基础上,总结对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国际经验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迅速发展,经济社会中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恶化、能源资源枯竭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展绿色产业成为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而绿色金融又是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制度安排。


一、创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构建起我国绿色金融体系。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要推广绿色信贷、排污权抵押等融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信贷、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担保、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环境影响评估、国际合作等方面具体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要发展我国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2016年3月,“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再次写入我国“十三五”规划。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定义了绿色金融、绿色金融体系,指出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从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证券市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方面建立多层次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由此,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二、当前中国绿色金融的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在机构建设、金融基础设施、政策支持、法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其中,机构建设主要体现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倡议发起并共同主持G20绿色金融研究组等;金融基础设施主要体现在发展绿色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贴息支持绿色信贷、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绿色指数与相关产品等;法律基础设施则主要表现在建立绿色担保机制、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等方面。

(一)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绿色投资不仅需要债权融资,同时也需要股权融资。政府背景的绿色基金投资可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目前,我国已在内蒙古、山西、河北、山东、四川等十几个地方建立了绿色发展基金。以内蒙古环保基金为例: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2016年,由内蒙古政府引导性资金和4家企业共同投资发起组成“环保母基金”,初始规模为40亿元。据预测,“十三五”期间,每年根据政府引导性资金规模按比吸筹,预计母基金规模可达200亿元;基金重点支持政府公共领域环境治理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等有竞争优势的项目,较好地发挥了环保基金的杠杆效应(见图1)。

图1 内蒙古环保基金运作模式

(二)财政贴息支持绿色信贷

我国节能环保财政支出中大量采用对企业直接补贴,但这种方式不仅杠杆率低,还容易滋生腐败。与直接补贴相比,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可以大大提高财政资金调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20~30倍)。因此,在2016年8月31日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财政贴息支持绿色信贷的举措是我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财政贴息资金规模,提高其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财政贴息率;放松对贴息期限的限制;借鉴德国经验,试点财政部门将绿色贷款的贴息管理权交给绿色银行或绿色金融事业部等做法扩大绿色贴息的范围。

(三)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

目前,我国央行的再贷款工具常用于支持小微、三农贷款等薄弱环节。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框架指引下,未来再贷款和类似央行工具(如PSL)也可以用于支持绿色金融。并考虑让绿色债券成为MLF的合格抵押品,让绿色信贷成为PSL的合格抵押品。值得关注的是,运用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首先需要解决银行绿色评估等问题。


(四)发展绿色指数与相关产品

通过建立和推广绿色指数来引导更多资金投向绿色产业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绿色指数的建立和推广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7年1月,中债登已经开发了四个绿色债券指数: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中债-中国气候相关债券指数、中债-兴业绿色债券指数。截至2017年2月13日,中证指数公司已经开发了18个绿色股票指数,规模接近107亿人民币。


(五)发展绿色债券市场

绿色债券是一种适合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绿色融资渠道,主要解决期限错配问题,提高中长期信贷投放的能力,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和绿色企业债的指引和绿色债券的界定与分类,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评估(级)机构、培育绿色债券投资者、开发绿色债券指数、提供贴息等激励机制等工作也在稳步推进。2015年12月22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年版)》,总体分为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6大类31小类。根据支持目录,对2016年1月1日~10月31日发行的除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以外的36支绿色债券按照六大类绿色项目进行划分,其中,发行节能类债券3支、污染防治类债券4支、清洁交通类债券2支、清洁能源类债券9支。

(六)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压力测试

环境压力测试是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配置的新方法。中国工商银行已率先探索环境风险对银行的压力测试。工商银行通过选取火电和水泥两个行业进行环境压力测试的实践,测试涉及437户火电企业和80户水泥企业(见图2)。

图2  压力测试流程图

(七)建立绿色担保机制

担保公司通过为企业提供专业、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为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金融公司(IFC)推动建立了中国节能减排融资(CHUEE项目),该项目是由IFC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共同建立绿色信贷担保机制,为银行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由IFC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该计划撬动了共8亿美元的贷款,支持了170多个项目,而损失率仅为0.3%。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在考虑成立专业性的绿色担保机构,或委托专业化机构提供担保服务;还可考虑多级政府(如省、市、县)共同出资,建立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

(八)建立绿色保险制度

广义的绿色保险是指通过保险产品的绿色化设计,将低碳、环保等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保险产品中,借力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活动的“绿色化”。我国也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称之为“绿色保险”。我国每年有700多起环境事故,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降低未来环境成本、保证损失的补偿、减少事故的发生等。据统计,2016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收入约2.8亿元,风险保障260亿元。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存在环保人缺乏保险知识、保险人缺乏环保知识、条款设计苛刻、违约成本过低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绿色保险制度。

(九)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是强化企业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2016年12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文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环境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初定分三步执行:第一,对属于环境保护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制定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强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对其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行“不披露就解释”政策;第三,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

(十)开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信息

有效的国际合作是推动各国绿色金融共同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G20应对的挑战主要包括:提供支持绿色投资的政策信号,推广绿色金融自愿原则,扩大能力建设网络,支持本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推动环境风险问题的研讨,以及完善绿色金融指标体系。中国倡议发起并共同主持G20绿色金融研究组,在全球范围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动银行和资本市场绿色化、环境风险分析、绿色金融指标体系等。此外,还需识别阻碍绿色金融的障碍,主要包括:外部性、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缺乏绿色定义、分析能力不足等。


三、绿色金融的国际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绿色投资银行(GIB)

近年来,为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英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绿色发展目标,如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34%,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中的占比从2010年的3%提高到15%,可生物降解的填埋垃圾量比1995年减少65%。同时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2015年巴黎会议对世界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在此背景下,2012年,英国绿色投资银行(Green Investment Bank,GIB)应运而生。

1.主要产品和服务。GIB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绿色和赢利。GIB主要从事投资业务,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度主要从事母基金(FOF)、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2016年度开始提供短期工作费等流动资金融资;同时也开展第三方资金业务,从2015年开始从事基金管理、气候金融等业务。GIB业务领域严格限定在四个方面:离岸的海上风电;废物和生物能源;提高能效产业;在岸的可再生能源。

2.业务划分。GIB自成立以来至2016财政年度累计计算,从产业看,从投资部门划分,离岸风电占60%,废物和生物能源占23%,能源效率项目占11%,在岸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占6%;从投资产品划分,不加杠杆的股权融资占43%,加杠杆的股权融资占7%,债权融资占19%,基金管理占27%,管理账户占4%。

表1 英国“绿投行”主要指标

数据来源:英国“绿投行”。

3.编制绿色业绩报告。GIB要报告绿色业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报告资产管理产生的绿色影响,包括绿色赢利或损失;第二,报告绿色损益表,预测因投资而产生的长期绿色影响。其绿色影响主要有:(1)年新增可再生能源215亿度电,相当于510万个家庭一年的能源消费量;(2)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60万吨,相当于350万辆小汽车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3)再循环利用废物100万吨,相当于100万个家庭1年产生的废物量;(4)避免垃圾填埋320万吨,相当于320万个家庭一年产生的垃圾数。

4.主要绿色业务领域。

(1)离岸风电。英国“绿投行”离岸风电部门的投资达到16亿英镑,支持了9大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320万千瓦,直接投资于项目建设阶段和参与运营离岸风电企业。除直接投资风电项目以外,“绿投行”还建立了“绿投行离岸风电基金”,通过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英国绿投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GIBFS)”,投资运营风电企业。该基金是世界第一只用于海上风电投资的基金,也是欧洲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目前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1.2亿英镑,合作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公司、主权财富基金等。该基金目前包括六个投资项目,总装机容量145万千瓦,每年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0万吨。

(2)提高能效产业。GIB主要支持公共和私人部门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产业。“绿投行”创设了一个新产品,名字叫“绿色贷款”,专门支持地方政府改造路灯,使用低能耗路灯,建立了一个用于提高全民公费医疗服务能效的计划。鉴于英国能效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且市场相对分割,英国“绿投行”的投资策略是分别为三类顾客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一是项目业主,如地方政府、全民公费医疗服务计划,商业或产业合伙人等;二是项目开发商,如能源服务公司等;三是为项目融资的金融服务公司,“绿投行”的资金或技能可以帮助这些金融服务公司拓展服务。

(3)废物和生物能源。英国“绿投行”投资废物处理产业,从小规模处理食品和庭院废物的厌氧消化企业,到把废物转化为能源的大型企业,把大量家庭垃圾从原来的填埋处理转化为产生可再生能源。截至目前,这一领域投资热点一直是投资者与地方政府的PPP/PFI废物处理项目,“绿投行”也参与其中,新的趋势是废物处理市场转向“商人项目”,这些项目利用工业废物、废气木料等废料使用新的先进技术,如无氧消化技术等生成新的能源。英国“绿投行”还支持生物能源产业,如支持煤转化项目等。

(4)在岸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英国“绿投行”着力支持风电和水电项目,这些项目的市场前景很好,但在金融支持方面存在市场失灵,“绿投行”的服务包括提供长期建设融资和项目不加杠杆的股权融资。“绿投行”还和其他投资者合作成立一系列基金平台,投资在岸可再生能源项目。

5.启动私有化进程。

(1)私有化的进度安排。2016年3月3日,英国政府启动了“绿投行”的私有化进程。吸引私人部门投资者的主要对象为规模较大的长期投资者,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私有化进程计划在2016/2017财政年度完成。

(2)私有化的目的。一是政府资金即纳税人的资金的保值。卖出政府股份是为了鼓励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资,创造竞争的环境,保证政府资金的货币价值,同时继续发挥“绿投行”的融资示范效应。二是,私有化可以有利于“绿投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部门,进入更多地域开展业务,设立更多分支结构。三是,确保“绿投行”重新定位为私人部门机构,政府认为“绿投行”可以继续按目前的绿色业务模式继续经营,继续其绿色目的,但仍归于私人部门。“绿投行”的绿色性体现在必须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中的至少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自然资源使用的效率;保护或改善自然环境;保护或改善生物多样化;促进环境的可持续性。

“绿投行”的目标条款是2013年的“企业和监管改革法案2013”规定的,在私有化之前,“绿投行”要修改或取消这些目标条款需同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和国会的批准,一旦私有化以后,政府和国会对银行的这种管理权将会取消。

6.为保持绿色价值导向的特殊股权安排。2016年2月,英国政府宣布“绿投行”将设立特殊股份公司,这部分特殊股份由“绿色目的公司”(Green Purposes Company)持有,“绿色目的公司”由独立于“绿投行”和政府(包括国会)的信托人管理(包括5名独立信托人),这一特定股东的职能就是决定是否同意或修改“绿投行”的绿色目标,除此以外对“绿投行”的其他业务没有决定权。在政府对“绿投行”的绿色目标的约束取消之后,“绿色目的公司”已开始管理特殊股份。

(二)其他国际组织的绿色金融实践

1.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UN PRI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nance Initiative)和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协作的一项投资者倡议。责任投资是一种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式,其将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问题纳入投资过程,以期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从而形成一个透明、可持续且治理良好的金融体系。

(1)PRI的发展。2005年初,联合国秘书长Kofi Annan提议责任投资。2006年4月在纽交所发起了责任投资原理。近年来,PRI签约会员不断发展。目前,PRI拥有来自60多个国家超过1669个签约会员,管理资产超过65万亿美元。

(2)PRI实施的六大责任投资原则。第一,将ESG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在投资政策声明中提及ESG议题;支持开发ESG议题相关的工具、度量指标和分析方法;评估内部投资经理将ESG议题纳入考量的能力;评估外部投资经理将ESG议题纳入考量的能力;要求投资服务供应商(如金融分析师、顾问、经纪人、研究机构或评级公司)将ESG因素纳入研究和分析中;鼓励以此为主题开展各项学术和其他研究;发起面向投资专业人士的ESG培训。第二,成为积极的所有者,将ESG议题整合至所有权政策与实践。制定和披露与PRI原则相符的主动的所有权政策;行使投票权或监督投票政策的合规情况(如果外包);发展参与能力(直接或通过外包);参与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如促进和保护股东权利);提交符合长期ESG考量的股东决议;就ESG议题与企业进行交流;参加协作参与倡议;要求投资经理负责实施与ESG议题相关的参与活动并汇报情况。第三,要求参与投资的机构适当披露ESG资讯。要求提供有关ESG议题的标准化报告(使用有关工具,如全球报告倡议等);要求将ESG议题纳入年度财务报告;要求公司提供有关采用/遵守相关规范、标准、行为准则或国际倡议的信息(如联合国全球契约);支持促进ESG信息披露的股东倡议和决议。第四,促进在投资行业接受并实施PRI原则。将与PRI原则相关的要求纳入请求建议书(RFP);统一投资授权、监控程序、业绩指标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例如,在适当情况下确保投资管理程序反映长期情况);向投资服务供应商传达ESG方面的预期;重新审视与未能满足ESG预期的服务供应商的关系;支持ESG整合工作基准设定的工具开发;支持推动PRI原则实施的监管或政策的制定。第五,建立合作机制,提升PRI原则实施的效能。支持/参与网络和信息平台,共享工具、汇集资源,并利用投资者报告作为学习资源;共同解决新出现的相关问题;制定或支持合适的协作倡议。第六,汇报PRI原则实施的活动与进程。披露如何将ESG议题融入投资实践;披露积极的所有权活动(投票参与,和/或政策对话);披露服务供应商提出的与PRI原则相关的要求;就ESG议题和原则与受益人进行沟通交流;利用“遵守或解释”的方法报告有关PRI原则实施的进展和/或成就;努力确定PRI原则的影响;借助报告提升更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投资意识。

2.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2014年1月,ICMA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以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绿色债券的四大支柱。GBP的核心内容是绿色债券的四大支柱,即提出了绿色债券获取信任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目前绿色债券的最重要规则。第一,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二,项目评估和选择的过程。第三,募集资金的管理。第四,报告制度和一个外部评估的建议。具体包括:绿色债券的净募集资金应划拨至子账户,移至子投资组合,或由发行人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追踪,并由联结了发行人借贷行为和投资运营绿色项目资产的正式内部流程证实;绿色债券存续期内,所追踪的募集资金的余额应当随着合格投资或贷款支付的进行而相应减少,减少的金额应与所进行的合格投资和贷款支付的金额相匹配;在这些绿色项目合格投资或支付的过程中,发行人应向投资人告知拟使用的闲置资金暂时性投资工具;《绿色债券原则》鼓励较高的透明度,因此发行人可使用审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来对内部追踪方法以及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放进行核查。

(2)GBP的治理结构。GBP设有执行委员会,由ICMA为其提供秘书处服务。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就GBP的更新、新成员的加入、新观察员的加入等内容组织年度磋商。

(3)GBP社群。GBP共有132个成员和87个观察员。其中,132个成员中承销商、投资机构、发债者分别有61个、40个、31个,占比分别为46%、30%和24%;87个观察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12家、律师所和会计师所15家、市场基础设施5家、保险公司1家、公共部门官员2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25家、服务提供商27家。

3.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是一个关注投资者的非营利机构。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是气候债券标准的核心部分。其中认证机制由气候科学框架支持并对合格的项目和资产作出了定义,确保这些项目和资产具备获得气候债券认证的资格。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执行所有认证决策。标准委员会目前包括: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加州财政部长、欧洲气候变化机构投资者团队、澳大利亚气候变化投资者团队、美国Ceres气候风险投资者网络、加州教师退休基金系统、CDP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等。

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过程包括发行前和发行后两个阶段,与发行债券的一般过程保持一致。这种做法让发行人在对债券进行定价和营销的时候就能够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也保证了气候债券认证在债券发行后以及债券募集资金投放后仍然是真实可信的。发行前认证是指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流程进行评估和认证,包括项目和资产的筛选,追踪募集资金的内部流程和资金投放系统等,主要包括核查机构采取流程对发行人的准备情况和拟发债券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评估,以及采用通用的规程(或清单)评估拟发债券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发行后认证是指债券发行后进行资金投放时所必须进行的对债券的评估和鉴证工作,主要包括核查机构鉴证发行人和发行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后要求。若发行人认为周期性地进行鉴证和认证可以增加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的使用价值,发行人可以选择进行周期性地重复发行后认证流程。周期性认证并不是强制性的,由发行人自愿选择是否重复声明在债券存续期内或期后其债券是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

图3 气候债券标准认证机制下债券认证的步骤

4.碳追踪计划组织(Carbon Tracker Initiative)。碳追踪计划组织是一家独立的金融智库,主要研究如何限制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气候变化对资本市场和化石燃料投资影响的深度分析,探讨风险、机会和转向低碳的路径,促进有利于气候安全的全球能源市场。碳追踪由金融专家、能源专家和法学专家组成,研究以突破性的方法限制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

5.伦敦金融城倡议。英国是全球绿色金融中心,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英国成立了38.7亿英镑的政府国际气候基金,到2021年3月将扩大到58亿英镑;绿投行动员了100亿英镑资金支持低碳项目,其中绿投行直接承诺27亿英镑;发行39支绿色债券,并在伦交所上市;38家绿色公司在伦交所上市,融资100亿英镑,包括14个可再生能源投资基金,12个替代燃料公司;121家能源公司通过众筹融资,平均项目回报率为7.36%。2016年1月14日,英国伦敦金融城宣布启动“绿色金融倡议”,以期推动伦敦在全球绿色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倡议主要提出了六条建议:设定明确路径,强化数据和透明度,促进自愿贴标原则,促进联合和合作,着力改进基础,以及加强政府领导。

6.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碳信息披露项目是成立于2000年在英国注册的慈善团体,收集全球范围内超过1550家公司的气候变化数据并建立了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收集供应链上的气候变化相关数据。该项目是全球最大的、关于气候变化的投资者联合行动,由总资产超过57万亿美元的385家联署投资者发起。自2002年起,CDP代表联署投资者致函大型上市公司,以了解其碳排放信息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


(三)英国“绿投行”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借鉴

英国“绿投行”不是严格意义的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发债筹资,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接近于投资基金。英国“绿投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聚焦绿色经济发展的核心领域和基础设施开展业务,英国“绿投行”就是利用英国的自然资本比较优势,选择了海上风电、废物和生物能源、能效、可再生能源等核心领域开展业务。

2.绿色项目尽管有外部性,有时会发生市场失灵,但绿色项目本身是财务可持续的,是可以有赢利的,英国“绿投行”就强调项目绿色和可赢利两个基本特征,强调把“绿投行”建设成为一个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这一基本任务。

3.一旦机构可赢利,政府就尽快退出,充分发挥市场和私人部门在绿色经济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能做的坚决交回市场,这是英国“绿投行”私有化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英国强调“自下而上”的绿色经济发展道路与我国绿色金融“自上而下”的发展战略可相向而行,最终实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目标。

4.英国“绿投行”的业务模式和经验可为我国相关机构的能力建设提供帮助。我国目前十二个省市设立了绿色发展的母基金,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我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都可借鉴英国“绿投行”的绿色效果评估、报告、披露和透明度、绿色项目评审的经验和做法,并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优先实施绿色投资和绿色金融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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