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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西
一、引言
对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中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已提出并形成很多共识,比如,从国家层面完成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绿色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支持和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及业务模式创新等等(李晓西、夏光等,2014;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2015)。近两年最高决策部门与各相关部委,也推出了许多具体的政策与措施。对比已有的研究与政策措施,不同的主体面对的绿色金融发展问题有所不同,问题的层次上也有所差别,本文以此为基础分析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二、政府定位:选择尊重市场主体的方式引导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在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政府决策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左右为难之处。如果政府不推动,可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难以建成;若政府推动,又会面临着参与程度的把握问题 。参与过多,可能出现政府干预问题,引申出金融风险的责任问题;参与不够,又可能出现市场自发力量独力难撑的问题。
(一)从“赤道原则”所包含的两个“担当”体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003年6月,荷兰、美国等7国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时要对该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要实施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显然,“赤道原则”宗旨在于为国际银行业提供一套通用的框架,以便各家银行自行实施与项目融资活动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标准,使受融资项目影响的生态系统和社区环境尽量免受不利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4)。“赤道原则”在全球获得共识。细细琢磨,由此我们感受到一对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中的“绿色担当”与“自愿担当”的矛盾。“绿色担当”要求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要有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观念与操作,而“自愿担当”则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时自主自愿地决定如何为环境与生态保护做出努力。
从“赤道原则”“双担当”中,我们可以推论出,在全球共同追求绿色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态度包括社会各方面是明显会倾向于“绿色担当”的,但也同意金融机构有“自愿担当”的权利。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个方面没有太大问题,政府的权利本来就是有限制和约束的。但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有什么问题吗?事实上,我们在中国《2016年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第29条看到这样的提法:“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显然,这是对“自愿性”原则的高度肯定,内含着力求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高效率的期望。
进一步的问题是:政府应如何看待与处理“两个担当”的关系;如何使政府的决策与行为不违反“两个担当”的要求;更进一步讲,政府如何对待金融机构的“自愿担当”。金融机构从理念上认同和支持“绿色担当”是肯定的,但作为企业,没有盈利是无法持续发展的,甚至无法生存下去。因此,会时常在“双担当”中进行比重的排列组合。政府持有什么样的态度?比如说,组建绿色金融体系,金融机构不愿参与或不愿承担行政性的要求时,政府如何对待?
(二)从世界部分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看金融机构在发展绿色金融上的主体作用
表1是世界部分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从表1可以看到,这些绿色金融产品均体现着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它们在创新着支持绿色产业的各种金融商品,是它们利用绿色金融支持和引导消费者购买环保节能产品,是它们承担着碳排放市场中的中介业务、咨询、信用担保、投融资业务甚至直接购买排放权等各种金融业务。虽然我们相信,这些金融业务开展的背后,有着政府的相应支持,但市场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应是基本的态势。
(三)从碳金融的发展看政府与市场结合的重要性
碳金融作为典型的市场制约污染的手段,在国际社会蓬勃兴起。碳金融主要指畅通与增强排污权尤其是碳排放的可交易性而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如交易清算结算与资金管理、交易系统开发、为企业提供配套融资等(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2015)。显然,碳金融就是促进经济绿色发展的绿色金融。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发展起来的,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世界碳金融体系也在逐步形成。
作为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国内企业在碳交易及其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在目前7个试点的基础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望在2017年建成并运行。国内推进清洁发展机制对企业而言,是非常典型的市场运作,是有助于保护企业的“自愿性”的。但构建排放权交易平台涉及政府各个部门。首先是财政部支持节能减排的实施,将排放权初始指标有偿分配资金纳入财政体系管理平台;而国家发改委制定和管理碳交易规则,审批集中竞价交易和节能量交易;环保部负责对所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管理,确定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等,还要推进电力等行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金融监管部门则对金融交易平台进行监管。排放权交易平台所设的地方,地方政府(一般为市)负责推动试点工作进行,要制定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与细则;在市政府与市金融办指导下,市环保局对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负责管理政府分配和交易所得款项以及拨付相关资金并要与市物价局一起制定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则要负责能源合约的交易,并与环保局共同制定总量控制指标与考核工作(李晓西,2009)。
商业银行响应国家号召,对重点节能减排工程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绿色融资支持,及通过应收账款抵押、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创新方式提供绿色融资服务,但由于中国还不存在对碳减排的强制管理,减排需求有限,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尚未实现可持续的盈利。从这个最市场化运作的绿色金融产品上,我们清楚地看到,没有政府的支持是不行的!
(四)从G20峰会看中国政府在发展绿色金融上的决心与引导力
2016 年中国担任 G20 主席国。2015 年年底,在中国的推动下,G20 将绿色金融列入了 2016 年财经渠道议题。7 月在成都召开的G20 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讨论和通过了综合报告,并在公报中作了如下表述:“我们认识到,为支持在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有必要扩大绿色投融资。我们欢迎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交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和由其倡议的自愿可选措施,以增强金融体系动员私人资本开展绿色投资的能力。具体来说,我们相信可通过以下努力来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清晰的战略性政策信号与框架,推动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扩大能力建设学习网络,支持本地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以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鼓励并推动在环境与金融风险领域的知识共享,改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评估方法。”G20 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提出的建议中几乎均与政府行为相关,如各国政府可推动研究绿色金融指标体系及相关定义,并分析绿色金融对经济和其他领域的影响;各国政府可推动扩大和强化包括IFC 倡导的可持续银行网络(SBN)、联合国责任投资准则(PRI)在内的国际能力建设平台和相关国内机构的作用;政府和市场主体可通过双边合作来推动绿色债券跨境投资等等。中国政府在2016年 G20峰会上的表现,以及在2015年和2016年政府多部门出台的绿色金融政策,恰恰在证明,中国政府在推动绿色金融方面,是相当有力度的(马骏,2016)。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更是政府要起主导的作用。
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明显差异是,前者更重视市场化机制,靠市场的力量来发展绿色金融,但现在也开始出现相互靠拢的迹象。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多人认识到,要改变金融市场“可持续”因素影响力偏低的问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整是很困难的,必须加大政府的介入和引导。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行政性干预的科学性也开始受到质疑。人们认识到主要靠行政力量推动的绿色金融是有缺陷的,政府应该在激励引导市场意愿、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方面多下功夫,尽可能发挥市场作用,避免过多的直接干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2016)。
(五)从中国经济转型看政府职能边界确认中的复杂性
在推进绿色金融过程中,出现政府职能边界难以把握或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经济转型和复杂性与难度有关。当前,中国经济转型中同时出现着两种转型,一种是体制即改革的转型,一种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双重性转型是个复杂的过程,政府职能边界在时间推移中的不断调整,更使人难以判断其合理性或科学性。例如,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这是政府的管理范围是怎样,涉及政府做什么的问题。强政府与弱政府,这是指政府的管理力度如何,政府如何去做;好政府和坏政府,这是涉及如何让民众来评价政府行政能力和结果的问题,是促进绿色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的政府还是只抓GDP的政府。
体制转型具有多面性。仅政府职能转变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从计划经济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政府职能的适应型转变;第二种是从不成熟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向规范的市场经济政府职能的完善型转变;第三种是从当代发达国家政府职能创新而诱发引导的中国政府职能创新型转变。行政体制存在三对关系: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上下关系;二是部门协调的左右关系;三是多层次与多方面的上下左右关系,如政府与居民之间,省、市之间,企业之间关系等。
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应该是有限的政府,这种有限理性的经济法律含义,就是要依法打破国家调控全能主义的法律权力结构,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超经济行政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据此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边界。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应确立国家的适度调控原则,规范政府调控的方式、范围及其程序,使之在保障和维护市场机制作用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适度调控。具体讲:突出强调国家调控职权法定原则,对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对政府的调控行为应设置一道程序屏障,确保国家调控按既定的期限、方式和步骤进行;国家调控应当谨慎,应当尊重市场自身动作的规律,不可取代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定位;宏观调控的法律边界将政府调控范围严格控制于货币、金融、价格、分配等领域,切不可直接作用于企业和公民,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六)对政府参与组建绿色金融体系方式的思考
从建设性角度最应该解决的是政府参与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方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这些方式中。
现在国际上成功的政府支持方式是对绿色信贷的财政贴息,这既把贷款的主动权放在了金融机构手中,又做了绿色信贷上政府支持的制度安排;税收减免,这是政府有权力有能力来做的支持;为项目融资提供绿色通道的管理便利,减少行政性审批等;政府自己能根据明确的宏观管理目标,协调好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这里面其实体现着一种精神,就是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多体现政府的正面激励机制,少出台强制性的命令办法;让金融机构自己来对具体金融业务做决策,政府少参与具体的金融业务,只帮助解决金融机构自己无法解决的那些困难。比如,绿色金融各项标准到底是应该由谁来规定?政府定还是金融机构自己定?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少,是政府下文来解决,还是主要靠金融机构自己通过创新来解决?从兴业银行的成功经验看,就是让金融机构自己去定。当众多银行需要时,金融监管部门再指导进行标准的统一。其精神实质就是,帮忙而不代替,当裁判而不上场踢球。
今后若干年,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需要金融机构继续抓住机遇,提高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也需要政府的重视与政策的支持。我们相信,从政府参与组建绿色金融体系方式入手,全方位地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历史性使命。
三、金融机构: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关系影响因素分析
绿色发展的本质是实现经济与生态、资源、环境之间的可持续发展,本身带有较强的公益性,而金融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利润是金融发展的根本,绿色金融风险较高而收益偏低,推行绿色金融,潜藏着绿色发展公益性与金融业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讲,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为缓解绿色金融内在的盈利性与公益性这一矛盾,需要深入具体地探讨这一矛盾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动态下的比例协调关系。
(一)信贷的短期性与长期性体现着金融机构对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的思考
在绿色信贷等金融工具的运作中,其时间因素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需要有短期信贷和资金不断周转来维持,换言之,中长期与短期的项目投入是需要有一个适当比例的,金融机构需要资金更快地周转以增加盈利与防范风险。但在污水和固废处理、清洁能源、绿色建筑、清洁交通(如地铁和轻轨)等绿色项目中,建设周期一般较长,需要中长期信贷支持,即金融机构要扩大绿色金融比重,就需要增大中长期信贷比重。这看起来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技术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在自己实力内承担资金回流放慢的压力,是如何判断金融风险大与小的问题。一些专家提出的“期限错配”问题,可能与此是相关的,甚至是一回事。
解决“短期性与长期性”这一技术问题,既有管理的水平与能力问题,也有金融机构的愿望与主动性问题。比如,能否从绿色金融中看到机遇,能否对可能风险与自我实力有科学的判断,决定着金融机构领导者的信心与决策。显然,这里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换言之,如果金融机构愿意并努力去做绿色金融的运作,如果有合理的期限安排规划,如果有减少环境风险与金融风险的政策支持等,这一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金融机构自身则要提升绿色金融的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资金周转上的统筹能力,形成克服绿色金融困难的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招聘和培训熟悉绿色金融国际准则和经验的专业人才,并积极与国内相关教育机构、环保部门联手打造专业人才。可以讲,解决“短期性与长期性”这类技术问题,如解决环境风险的分析能力,绿色金融人才缺乏问题,解决绿色金融产品单一问题,只要金融机构愿意去做,都是可期待的、有办法的。
当然,解决“短期性与长期性”这一技术问题,还需要多方入手。这里一个现实的选择是,政府支持创建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发展银行或生态银行,来共担商业银行的绿色责任压力;政府的财力对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的贴息或其它方式支持,对解决“短期性与长期性”矛盾、提高中长期项目融资比重明显有作用;可以通过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方式缓解资金中长期回流的压力和风险;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积极从事绿色项目开发咨询、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等,并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服务领域;创建与环境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以支持绿色发展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绿色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逐步发展碳交易市场等。
转型中的生产企业行为是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期限配比的基础问题。我们看到,中国多地环境污染和资源承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极限,因企业污染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开始加大,金融业在推动节能减排、践行经济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中存在巨大挑战。在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变中,转型企业的经营成本往往会大幅上升而影响盈利,如果生产企业没有绿色发展的理念或动力,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将难以持续。近日有传“去产能”上政府与企业出现“猫捉老鼠”游戏之说。因为政府力求供求平衡、稳定增长、绿色转型,而企业要考虑稳定生产、有所收益、维持员工。“去产能”的企业多为传统制造业,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因此,如果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去产能”,“去产能”也就意味着企业要绿色转型,不能再享用环境红利。但是,从企业角度看,为了蓝天白云要关停并转或加大环保治理成本,企业的利润怎么来?员工工资如何保证?今后发展如何有积累?因此,不少传统生产企业顶着压力,虚报减排与投入环保的情况,在与政府周旋。问题的麻烦还在于,有些地方政府除担心中央的压力外,还担心减税、失业和稳定。因此,上报中央的材料和报表也有冒报、瞒报的成分,以此来袒护企业的非绿色生产。这意味着在中国经济增长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企业行为容易偏离绿色发展的轨道,从中长期看,将可能出现环境事件,带来环境投资的风险,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等形成未来的风险。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非常重要,而这些与政府推进的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
(二)非金融机构发展态势对金融机构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的影响
金融业界内不少专家提出,应扩大绿色金融参与的市场主体,重点是调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机构,鼓励其逐步介入绿色金融业务,参与构建全面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这里,我们以国内影子银行为例,对此进行分析。
2013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根据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范围,未进入正规统计体系的影子银行业务还包括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典当行等。一般而言,影子银行表现出的特点是:具有信用、期限、流动性转换功能,但不受或较少受传统银行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影子银行从事高期限错配、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业务,特别是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其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大多很高,一般杠杆率在30倍以上,大大高于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信贷主要是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这三项的占比在2012年达到社会融资规模的23%(李晓西、夏光等,2014)。
影子银行对金融机构在参与开展绿色金融上的负面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了能参与绿色金融的资金规模。在现实中,影子银行资金过多地流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虽然中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时期,但仍有些地方政府受短期利益驱动,支持影子银行向粗放式经济增长加大投资。影子银行体系快速增长,并不断吸纳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以追求利润,这些就减少了绿色产业可获得的资金量。二是影子银行树立了缺少“绿色担当”而追求并获取盈利性的榜样。影子银行业务未受严格监管、资金投向不易掌控,没有向绿色产业提供融资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规范运作造成了金融资源投向非可持续发展和非环保项目,因此,对负有“绿色担当”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对绿色金融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两方面的影响,对金融机构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也要引导影子银行认同并实施“赤道原则”中的“绿色担当”,参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李晓西、夏光等,2014)。
国内外对中国地方债务平台情况非常关注,地方债务平台投资选择对金融资产规模与结构的影响也与影子银行有不少类似之处,均明显反映着金融行为的盈利动机与公益动机激烈的冲突,值得关注,这里不再展开分析。
(三)从环境风险责任承担看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
这里,我们以工商银行为例来进行分析。截至2015 年12 月末,工商银行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经济领域的贷款余额为7 028.43 亿元,占公司贷款余额比例超过10.2%,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3%,高于同期公司贷款增速3.9 个百分点,而且这个比例未来还会不断上升。
上升的动力来自哪里?主要有两大动力,一是绿色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经济结构将持续向着产业升级、绿色化方向转型,这为商业银行业务的绿色转型指明了方向。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指引下,商业银行一方面会将资金更多地投向绿色领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压降和减少对两高一剩行业的资金支持,持续推进信贷与投资结构的绿色调整。二是环境污染事故进入易发频发阶段,因环境引发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银行和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商业银行会采取更加严格、细化的环境风险识别方法和管理措施,加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力度,这里也包括境外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环境事件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应该承担有限的连带法律责任,这是合理的。所谓“有限”指:一是对借款合同未约定的环境风险相关条款,应遵循“尽职免责”原则。目前,工商银行等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都将绿色信贷管理贯彻到信贷管理全流程中,全面实施“绿色信贷一票否决”制。同时,通过实施行业分类,在客户准入、贷前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方面,细化落实绿色信贷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在商业银行已经依照监管要求及自身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意外情况发生的环境事件,商业银行应当免责。二是对借款合同约定环境风险条款的,如商业银行对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客户或项目,在借款合同中补充相关条款,明确当环境风险发生时,由借款人承担,同时银行也采取了合同提前终止、提前收回贷款、信用等级下调等措施,应当免责。三是可以借鉴美国CERCLA 中的“安全港条款”,商业银行在未参与到借款人管理实务中的情况下,应当免责(雷英杰,2016)。
从上可以看到,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金融”上具有积极的态度,并认为国家绿色金融战略中存在着发展的机遇。同时,也会从环境风险责任上来考虑承担绿色金融项目上的数量安排,风险责任与公益性紧密相关,从而会在会计账目上体现出资金投向上的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这是很自然的。
(四)从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看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参建各方意见的采纳程度
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至少涉及6方面,一是宏观决策部门,二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三是金融业的监管部门,四是各类金融机构,五是各类企业,六是相关的国际机构与组织。这些主体在发展绿色金融时,有着自己的理解与定义,其中,有各方均认可的,不论是源于观念上的认可,还是隶属关系上的服从式认可;还有5中取2或5中取3时出现的复杂组合,这些组合在对绿色金融多种内容的理解上存在差异,或是来自利益,或是来自工作的独特性。显然,这是需要非常认真对待的。否则,看起来取得共识的文件,在执行时就各有对策了,甚至根本没有实际的执行而是表面上的应付或数字上的游戏。绿色金融体系上是否会出现“打太极拳”,绕圈子推诿;“猫捉老鼠”,欺上瞒下;“捉对厮杀“,互责误事等,值得观察。
绿色金融定义难以统一,这是参与方从自身角度对绿色金融理解的差异体现,也是参与方复杂关系的典型表现。各国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实力不同,管理制度不同,发展绿色金融对各国的利益得失也有差别,因此,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就有差别性。金融机构面临着盈利与风险的选择,制度环境与政策支持程度的考虑,更面临着自身经营运作的实力与水平限制,因此,态度总倾向性是积极的,但有着更多的实际操作与会计账目的盘算,因此,更为谨慎。甚至不同的银行态度也存在一定差异。这都是来自实际的考虑,基本上是正常的,可理解的。
绿色金融产品间的交叉性导致统计数字有差别,反映在从事不同绿色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的不一致。目前,绿色金融的主要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等,由于相互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交叉,就导致了绿色金融统计口径、统计指标的矛盾。我们在《2014绿色金融报告》的写作中就发现这个问题。比如,绿色保险范围的理解上就有差异。同样是绿色保险,我们报告中第二章中强调了农业保险,而在第五章中强调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如果再加上数据质量与可得性原因,不同机构或不同课题中,绿色金融指标的统计数据上就会有较大的不一致,进而使金融机构资金投放中绿色金融比重可比性较差。
总之,仅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公益性配比上就可以看到,绿色金融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譬如,如何统一统计标准与绿色金融重要概念的定义,如何提出金融企业的绿色金融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如何强化上市公司的环保社会责任规范和对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金融机构在决策时更科学等,均有很大的探索价值。将绿色因素纳入金融管理体制与金融机构的金融运行体系中,任重而道远,是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