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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继续挖潜 评证监会支持绿色债券发展指导意见

2017-03-12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 作者:鲁政委、汤维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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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继续挖潜

——评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汤维祺 兴业研究分析师

摘要:

2017年3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金投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配套措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采纳了此前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绿色债券交易试点的经验,采用募集资金专账管理、绿色通道审核审批、鼓励第三方认证等。但特别细化了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了绿色公司债市场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包括推行环境信用评级、培育绿色投资人、开发绿色指数和投资基金、探索政府与市场相配合的激励机制等;

目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以金融债为主,但公司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绿色公司债的“起飞”打下了制度基础,同时也将会对绿色金融体系长期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绿色公司债 证监会 绿色金融

20173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金投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配套措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发布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下称《公告》)指引下,我国绿色金融债市场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成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最大的亮点。而证监会此次的《指导意见》有望点燃我国绿色公司债市场,进一步发掘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更大的潜力,助推绿色发展。

一、  主要内容与特点

2016年3月16日和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公告,启动了绿色债券交易试点工作。两家交易所均参照人民银行的《公告》对绿色公司债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明确了操作指引,并特别对绿色债券的“绿色通道”进行了探索[①]。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此前两市的试点经验,同时参考了人民银行《公告》的内容,以正式监管文件的形式为绿色公司债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制度基础。

按照《指导意见》绿色公司债的投向范围参照《公告》附录所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下称《目录》)确定,即限于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七大类绿色产业。

《指导意见》对发行主体做出了一些特别的限制,要求发行主体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而属于绿色产业的国内外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则给以重点支持。

《指导意见》的大部分管理措施沿用了上海与深圳证交所试点的方案,如募集资金专账管理,以及对绿色公司债申报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以及鼓励采用独立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项目绿色属性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等。但除此之外,《指导意见》对信息披露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在申请发行时,披露预期环境目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定期披露实际环境影响。在申请发行时,还要求发行主体提交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除了明确管理规定外,《指导意见》还指出了绿色公司债市场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

ž  鼓励评级机构将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纳入信用风险考量,并进行披露;

ž  通过评优评奖等多种方式,考核和鼓励证券公司参与绿色公司债券承销;

ž  培育绿色投资文化,加快培育绿色公司债券专业投资人,积极引入境外绿色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

ž  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并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

ž  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利用贴息、财政补贴、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

ž  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

ž  推动绿色公司债市场国际化发展,重点支持“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发行绿债,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探索将绿色公司债券优先纳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引入境外绿色公司债券优质发行人及专业投资者”。

二、  作用与意义

尽管《指导意见》的内容大体上沿用了人民银行《公告》,以及2016年3月和4月上海证交所与深圳证交所绿色公司债试点相关规定,但其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乃至整个绿色金融体系的作用依然不容忽视

我国绿债市场在2016年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发行规模增长28倍,全球占比从3%一跃超过40%。而增长的起点便在于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以及随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可见政策基础的完善,对于绿色债券规模化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从绿债的品种结构中,也可以看出制度基础的重要影响。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统计,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总量中企业发行的占比约为1/4,是商业银行发行量的一倍多。而在我国,截至2017年3月,批准或注册规模总计达到3029.5亿元,实际发行规模2131.7亿元,而其中绿色公司债仅有182.4亿元[②],绿色金融债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图1  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在2016年爆发式增长

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在2016年爆发式增长

资料来源:CBI《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现状报告2016》

事实上我国绿色公司债市场的潜力巨大。从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的样本中可以看到,贴标的绿债仅占10%,大部分债券符合绿债的标准,但是没有贴标[③]。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基础制度的完善,一定能够激发相关市场潜力的进一步挖掘,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实现“第二次飞跃”。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在绿色公司债市场推行环境信用评级、培育绿色投资人、开发绿色指数和投资基金、探索政府与市场相配合的激励机制等等,都是2016年8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重点提出的发展目标。证监会率先开展探索,对于我国整体绿色金融体系的长期健康发展,也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①] 对人民银行《公告》以及两市绿债四点工作的详细分析和对比,请参见《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中外绿色债券标准比较20160321》。

[②] 数据来自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绿色债券数据库。

[③] www.chinabond.com.cn/Info/2447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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