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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会议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对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扎实履行中国政府对《巴黎协定》的承诺,应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序探索推进。
发展绿色金融,通过创新性“绿色金融”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也是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激活经济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之一。此次,国务院安排布置在部分省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推动绿色金融落地的新尝试,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绿色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笔者认为,推动绿色金融改革不仅仅要着眼于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的创新,还要立足于绿色金融服务的对象----“绿色产业”进行改革创新,绿色产业最大的问题是“市场”边界模糊,由于具有较强的公共品属性,是一个产权不清晰甚至边界模糊的“重灾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还要在创新“绿色产权”上面下功夫,特别是要创新制度构建“绿色市场”,利用财政补贴、税收等手段将“绿色价值”价格化、产品化。
“绿色产业”多属于公共商品,具有很强的公共品属性,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对受影响者(社会或他人)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外部性是环境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绿色产业”的外部性现象随处可见,绿色产业是指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的产业。“结清生产”对环境就是一种正外部性。
一方面,这种“好的”外部性(正外部性),是需要“绿色产业”付出成本并承担风险的,目前,绝大部分“绿色产业”承担了技术创新成本与风险、环保设备投入的成本。而这一部分,“好的”外部性往往没有支付费用,导致了“绿色产业”的效益外溢,产品高价格也意味着市场风险。例如,一些清洁能源项目降低了空气污染,但受益的居民没有为此付费,所以这个项目的收益率就不会很高,甚至低于社会资本所要求的收益率。
另一方面,传统具有污染性产业的负外部性也不需要承担成本,例如工厂直接排污等,其环保成本由公众承担,环保低投入使得其产品低价格,并对“绿色产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在我国,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污染性投资项目、钢铁等过剩产能产业,通常因为各种原因不需要为排污“买单”。
环境经济学家认为:“环境质量之所以会恶化,关键是由于人们所使用的宝贵资源的所有权贵定得不够严密不够周全。”产权缺失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公地的悲剧”,“绿色产业”也存在严重的“公地的悲剧”现象。破坏环境质量的就要付费,生产环境之类的行为,就要取得收益。这需要创新“绿色产权”制度,将“绿色产业”的公共价值价格化。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就能激励厂家增加环保投入。
从长远来讲,如果“绿色产业”的外部性得不到补偿,传统的污染产业的环境成本不能建立企业承担机制,“绿色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就会存在问题。这对金融机构而言,仍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且回报不确定的产业,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仍会畏惧风险而裹足不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一个没有价格扭曲的“绿色产业”必须进行“绿色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将“绿色价值”产品化、价格化。例如将森林等生态资源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产品化”,测度出各种生态产品的外部性边界,通过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第三方购买服务等,创造市场的“卖方”和“买方”。运用财税政策来矫正环保产品外部性是一个通行的举措。一方面,对“绿色产业”进行财政补贴、降低税负等,以拓展绿色产业的盈利空间,弥补“积极外部性”的利润率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征收环境税、完善资源生态价格等来惩戒“消极外部性”。还有就是“绿色金融”本身就是一件“公共品”,也要运用激励的思维,从监管政策、风险补偿等,激励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的内在积极性。
我们还应该看到,绿色产业的“绿色产权”比较复杂,不同于普通有形的商品,往往难以测度或建立排他性成本过高。但构建“绿色产权”制度才是发展“绿色产业”的基础,也是绿色金融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因而,这也是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进行创新、改革探索的历史使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