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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创新将面临四道考题

2017-06-22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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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庚南

不要用 “绿色金融”项目对接会等形式化的活动来代替推进措施,来粉饰绿色金融的实效,而应在如何推进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优化绿色金融服务环境方面下真功夫,夯实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辟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被列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5省(区)瞬间站在了绿色金融的风口上。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金融部门,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将面临一场大考。

之所以要通过设立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形式来推进绿色金融,除了顺应G20杭州峰会之后兴起的全球绿色金融新潮流外,决定本身也说明了绿色金融背后具有很多不可测性,需要通过反复试错来探索和突破。尽管绿色金融的实践开展已有时日,绿色金融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但绿色产业发展尚未形成产业聚集,绿色金融的理论尚处于碎片化发展,绿色金融实践尚面临诸多需要突破的瓶颈。

毋庸置疑,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是践行绿色金融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则是引路人、协调者和推动者。如何有效整合金融、财政、环保等资源,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改善外部环境,以动员和激励金融机构投身绿色金融,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优势,摆在5省(区)面前的有四道必答题:

问题一:绿色金融该投什么?

即如何界定绿色金融的内涵外延,如何让金融机构找到绿色金融的入口。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已明确,“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2016年G20杭州峰会也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能产生环境效益从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对绿色金融的把握仍存在一定困难,金融机构在项目的选择、客户的选择上仍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比如,作为战略新兴产业的光伏产业,究竟是绿色产业还是污染产业,业内外至今仍存争议;IT产业否能列入绿色产业;等等,在把握上尚存困难。如果对绿色金融的内涵外延缺乏较明晰的界定,绿色金融则缺乏实践的基础,金融机构则难以找到有效的介入口。那么,推进绿色金融就无从谈起。

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现有的绿色金融大框架下,进一步细化绿色产业、项目及相关活动,形成绿色金融项目名录;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复合型的绿色金融人才储备,提升对绿色金融项目的把控、识别和研判能力。

须知,不是所有的金融都能被“绿化”。准确清晰地界定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的范畴,不仅为金融机构指明方向,解决“绿色金融投什么”问题;而且也为相关配套政策,比如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与有效实施奠定基础,避免“绿色金融”为绿色数字或数字金融所取代。

其二:敢不敢投绿色金融?

金融机构决策的前提是对信息的充分拥有。金融机构敢不敢将资金投向绿色金融领域,关键是要解决绿色经济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隔行如隔山”。绿色金融所涉及的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对涉足该领域的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都将面临认知上的挑战。而且,绿色产业、绿色项目往往期限长、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多,且轻资产特征明显,其风险隐蔽性、滞后性特征强。正如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所言,绿色金融要想往前走,金融机构就要了解客户在绿色业务上的前卫程度、领先程度和内部公司治理状况等等,如果不能解决前述问题,就会被误导。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敢不敢将资金投向绿色金融领域,取决于其对绿色产业、项目的了解程度及发展前景的研判能力,取决于其对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了解把握程度。而这些,需要金融机构在整体上制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为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智力保障;在微观金融活动中强化精细化管理。

作为地方政府,则需努力消除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绿色经济领域的顾虑。关键是要加快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状况,并推进和完善社会信用评级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增强金融机构了解风险、把控风险的底气。

其三:愿不愿意投绿色金融?

金融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这就决定了“成本—收益”的权衡是金融机构决策的基本逻辑。收益能否覆盖成本(包括风险成本)并实现目标利润是决定金融机构愿不愿意投绿色金融的关键。

显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若依据“成本-收益”权衡逻辑,未必具有很强的投绿色金融的内生动力和意愿。一方面,由于绿色金融项目在前期调查、研究和风险评估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其营销成本相对其他公司类业务要大;而且,由于绿色金融项目所需资金量大、期限长、不确定性大,金融机构所需付出的资金成本、风险成本也相对较大。特别是在市场资金利率中枢逐渐上移趋势下,成本的考量或将更多地影响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动能。

另一方面,从收益看,绿色金融项目虽然能极大地拓展金融机构的市场空间,但该类业务的盈利性并不高。由于绿色金融项目本身带有一定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不高,大部分绿色项目需要长期投入才能看到效果,因此所能承担的资金利率也有限。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很难忍受超过3年的贷款和投资周期。而且,在绿色金融项目中,许多属于地方政府(包括政府平台)类项目,金融机构在这类业务的价格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或至少不具优势。

尽管目前绿色金融在全国风生水起,许多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项目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需清醒的是,这种“兴趣”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在实体经济复苏缓慢情况下,“资产荒”尚未有效纾解,绿色金融项目,特别是治气、治水等政府背景绿色金融项目恰成为当下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避风港”——尽管有些项目能否盈利尚存较大不确定性。

因此,从长远可持续的角度看,要真正激发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动能,还需有效整合政府部门的政策资源,探索建立绿色金融外部激励机制,包括风险补偿、税收优惠财政性存款倾斜等正向激励,也包括对涉及环境违法类项目进行金融追责等负向激励。监管部门也要通过差异的监管,比如将绿色金融与机构的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及高管资格等挂钩,强化对绿色金融的激励。唯有注入外部激励,打破现有条件下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权衡模式,才能形成金融机构投身绿色金融的内生动能。

其四:怎样投绿色金融?

在解决了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方向、谋略、意愿等问题后,金融机构还面临如何投绿色金融的问题,即绿色金融的方法论问题。毕竟,绿色金融所面对的服务领域、客户对象有别于一般的金融服务,因此需要金融机构在管理机制、业务流程、营销模式、产品体系等方面做出适应性的调整与完善。关键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客户适应性问题。针对绿色金融客户对象轻资产、投入资金量大、回收期长等特征,金融机构需在金融服务方式、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以银行为例: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抵押、担保要求,积极拓展绿色信贷抵押物范围,探索和推广专利权、商标权、排污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方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推广信用贷款方式;其次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针对绿色金融客户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特点,科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二是调动内部积极性问题。在激发绿色金融服务动能方面,通过外部激励解决了金融机构“愿不愿意投”的问题,还仅是解决了问题的一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还存在如何调动内部积极性问题。基于绿色金融期限长、潜在风险大等特征,要充分调动基层经营部门及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就需要在内部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方面做出有利于推动绿色金融的制度安排。要通过设立专营机构、完善专营体系从整体上体现绿色金融的差异性,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方面实行资源倾斜。在绩效考核方面,适当向绿色金融业务条线倾斜;同时要制定并细化适合绿色金融特征的风险问责机制,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

必须清楚的是,这四道题仅是作为金融机构涉足绿色金融的必答题。但是,绿色金融创新实验区设立的立意绝非仅仅探索绿色金融服务的模式和机制,而是要从整体上推进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

因此,我们有必要给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构建再打几针预防针,需要预防几种倾向的出现:

一是不要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简单代替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应该是一种新的理念、新的信贷方式。“绿色金融”之“绿”应该是由内而外的理念溢出,而不能靠简单的数据涂抹,或用具体的金融产品代替。绿色金融要求将绿色的理念根植于金融服务,贯穿于金融服务的全流程,并以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二是不要用 “绿色金融”项目对接会等形式化的活动来代替推进措施,来粉饰绿色金融的实效,而应在如何推进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优化绿色金融服务环境方面下真功夫,夯实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

三是谨防“绿色金融”虚假。既要规范绿色金融统计,又要防止“绿色”标签漫天飞。要科学界定绿色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谨防为追求“绿色金融”的“福利”而将所有的金融服务都往绿色金融的框内装的倾向。要以落实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构建和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

绿色金融的精髓是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绿色金融之考永远处于进行时。伴随绿色金融理念的不断深化,绿色金融的题库也将不断丰富和具有挑战性。李克强说,发展绿色金融不仅对我国经济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扎实履行中国政府对《巴黎协定》的承诺。但我想,我们发展绿色金融岂止是对《巴黎协定》的承诺,更应是对子孙后代的承诺。

(作者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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