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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绿色金融司法保障白皮书(2017年—2020年)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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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绿色金融 ,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湖州自2017年获批创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领域出现了较多绿色金融产品。截止目前,全市发放了“园区贷”“绿色企业(项目)系列贷”等产品,绿色信贷余额1545亿元,不良率0.05%,低于全市不良率0.43个百分点;成立全国首批绿色保险创新实验室,打造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船舶油污责任险”“绿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特色农产品气温指数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积极推进绿色资产证券化,探索绿色债券融资方式,形成绿色产业基金规模400亿余元;打造“政策性担保定向支持”“绿色小额贷款保险”“绿色信用保证”三大绿色担保模式;将污染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等等。因此,我市的绿色金融体系已初步形成。


我市绿色金融的发展给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我市试验区建设,主动联系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绿色金融主体司法需求,加强绿色金融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我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湖州法院服务保障绿色金融的主要举措


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加大对我市绿色金融的司法保障力度。


(一)加强机制建设,提高服务保障的及时性


我市获批创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后,市中院于2017年8月及时出台《关于服务保障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从优化投融资环境,引导资本流向绿色领域;强化风险防控体系,维护绿色金融安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绿色金融司法保护;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了依法支持绿色权益交易试点、提升绿色金融案件审判质效和执行力度、助力绿色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沟通交流机制和司法宣传机制等18项具体举措。该文件获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钱三雄批示肯定。2018年3月专门出台了《开展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通过采取提升金融案件审判效率,建立绿色诉讼通道;推进破产审判,有效盘活金融债权;强化协同治理,净化民间融资秩序;探索建立金融案件多元化解纷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保障金融机构胜诉权益;延伸审判职能,助力银企健康发展等举措,扎实开展了专项行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为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9年3月市中院又与市金融办、人行湖州中心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续贷通”服务体系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指导意见》,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2020年10月,我市启动建设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市中院着手起草相关服务保障文件,为打造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签订合作协议,提高服务保障的联动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及省委、市委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职能,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2019年6月市中院与市金融办、人行湖州中心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开展金融司法协作,共同签署框架协议,深化金融服务和金融纠纷审执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了5项机制:一是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各自在日常履职中与对方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二是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市中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和涉及重点关注的银企纠纷,及时向市金融办、市人行和市银保监局通报情况。三是案件审执协作机制,各方在现有政策及制度范围内为对方有关工作提供支持,建立“双向绿色协作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会商研判机制,就金融领域特别是绿色金融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各方加强协调配合,进行专项研判。五是金融普法宣传机制,各方充分利用各自媒体,加强金融普法宣传,帮助金融主体及其管理人员树立绿色金融意识,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三)对接绿贷通平台,提高服务保障的便捷性


绿贷通平台作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将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结合,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9年6月市中院在省高院支持下,打造司法保障网络平台作为“绿贷通”的子平台,通过数据连接等方式以“绿贷通”平台为载体,帮助金融机构及企业在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浙江省首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网络保障平台。该平台为银企提供法律咨询、多元化解、网上立案等多方位服务,在线协助银企防范法律风险,助力银企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矛盾纠纷。其中法律咨询平台通过智能和人工咨询每天24小时不间断为咨询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多元化解平台集合社会多元纠纷主体提供“一站式”解决纠纷服务,让银企“一次都不用跑”即化解纠纷,银企双方还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已实现网上立案1729件,申请诉前化解1085件,化解成功307件,涉案标的达3.4亿元。


(四)设立法官工作室,提高服务保障的实效性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推进诉源治理、纠纷多元化解的决策部署,根据我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工作要求,2019年11月市中院与市金融办共同协商,以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湖州市绿色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办法》,成立了湖州市绿色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湖州市绿色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并在各县区设立分中心。2020年8月全市两级法院成立以“法润绿金”为品牌的湖州绿色金融纠纷调处法官工作室,对接绿色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集中开展诉前调解指导、协议司法确认、诉中强化调解、金融审判速裁等工作,重在发挥司法对绿色金融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做到金融纠纷化解在前、风险防范在前、诚信敦促在前,推动金融纠纷专项诉源治理工作实体化运行。目前,湖州两级法院均已建立由金融审判分管领导、庭室负责人和一名员额法官组成的工作室团队,实行“1+N”(“员额法官+专业化调解员”)工作模式,做到案件能调尽调。工作室已入驻湖州各区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无缝对接绿色金融调解中心,开展司法协作,推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赋予行政机关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出台《湖州绿色金融纠纷调处法官工作室工作指引(试行)》及《湖州绿色金融纠纷调处法官工作室考核办法(试行)》,规范工作要求,建立培训联络、典型案例挖掘、考核通报等机制,提升解纷效率,降低解纷成本。工作室运行以来,已对85起经过绿金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纠纷进行了司法确认。


(五)发送司法建议,提高服务保障的精准性


两级法院注重发挥延伸司法服务作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银行、保险公司在业务办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业务操作,减少争议发生,防范相关风险。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已向银行、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10余篇,涉及信息互通机制建立、送达地址确认书使用、证据保存和提交、抵押登记范围、合同条款规范、合同签名盖章身份认定、网络签约流程、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多元纠纷化解等多个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均能及时查找问题,增强风险意识、规范各项业务管理、细化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并能及时将相关整改措施反馈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法院还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了司法建议。人民银行湖州中心支行将市中院针对小微快贷业务中存在的生效条款的约定与实际签约方式不符、电子存证缺失、担保人知情权障碍等问题发送的司法建议,向全市银行系统作了风险提示,要求银行结合自身业务加强风险排查,排除风险隐患,使司法建议取得较好效果。


(六)强化沟通交流,提高服务保障的广泛性


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需求也不断扩大,对绿色金融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而言,都需要不断研究、探索和适应。为此,市中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走访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司法协作和信息交流,并邀请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律师协会等绿色金融相关主体召开座谈会,了解绿色金融活动开展情况、企业对绿色金融的感受、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疫情期间,市中院还编印了《深化“三服务”助企复工法律保障知识手册》,助力包括金融主体在内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各基层法院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如吴兴法院与区发改经信局召开绿色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座谈会暨金融联席会议,就金融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联合出台《吴兴区绿色金融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方案》;南浔法院与区金融办定期联络和会商,对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及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全区金融协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安吉法院召开全县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通报金融案件情况;德清法院联合县金融办、人行、银监办共同召开“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司法保护工作会议,与县金融办共同编写《问题解答汇编》,与县检察院、县金融办联合出台《德清县绿色金融调解中心工作实施意见》;长兴法院通过县金融办召集辖区金融机构座谈交流,并到县农商银行总行专题授课,发布《长兴法院绿色金融案件审理规程》;南太湖法院多次走访调研南太湖新区绿色金融小镇,发布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适用指南,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十余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十余次。


二、司法实务中发现绿色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在绿色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绿色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绿色信贷和传统信贷的区分不够明显


目前,绿色贷款的发放除了对贷款企业或项目进行绿色评级及贷款利率贴息外,在贷款申请、贷前审查、合同条款、放款流程、贷后监督、逾期催收等方面与传统贷款区分不够明显,尚未针对绿色贷款的特点进行特别的产品设计、合同拟定和风险防范。发生纠纷后,法院也无法识别是否为绿色金融纠纷案件,不能针对性地及时化解绿色金融纠纷。


(二)对绿色项目的审查不够严谨


在试验区建设大刀阔斧的推进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注重绿色贷款发放而不重绿色项目审查,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大。如部分银行推出了“光伏贷”,但一些光伏公司规模小、经验不足、资源相对匮乏,对于设备的质量把控、售后服务以及农户知情权的保障不到位,导致光伏设备不能达到预期的发电赚钱还贷的宣传效果。银行未对光伏公司的资质能力和光伏项目进行深入审查,农户贷款购买的光伏设备在使用中连续出现故障,农户不能如期还贷款,对设备和贷款的意见都很大。


(三)放款绿色通道的设计不够合理


当前,不少银行开发了小微快贷业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企业从网上即可申请贷款,确实为企业提供了便利,但网上申请贷款在合同条款、签名、担保、证据保存等方面设计不够合理,容易引发风险。如有的合同约定生效条件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在合同尾部留存签章签字及日期填写区域,该生效条款的约定沿袭了线下合同的常规表述,未体现网络签约的特点,容易引发合同是否生效之争。有的采用网银盾及密码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合同,但并未在合同上留痕,合同签章签字及日期区域均为空白,签约过程亦未予电子存证,不利于事后核查签约人的身份及审查双方的借款合意。有的简单通过U盾放款,存在其他人持当事人网银盾并知晓密码进行操作的风险。有的合同条款固定要求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未通过醒目方式或担保人身份验证等方式确认担保人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明知,导致担保人知情权的保障存在欠缺,容易引发因担保合意证据不足而导致担保人脱保的风险。 


(四)绿色金融的覆盖面不够广泛


在走访调研中发现,绿色金融在社会中还未形成广泛共识,绿色金融在公众中的知晓度不高。除专门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外,即便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对绿色金融也知之甚少。参与绿色金融的企业,除对贷款利率补贴感受深刻外,很少关注绿色金融其他层面的问题。绿色金融产品目前主要面向企业,针对个人和家庭的产品很少,导致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的影响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五)保障绿色金融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绿色金融活动的开展和创新主要还是依靠政策的指导调节,缺乏法律的支撑保障。绿色金融涉及的领域较广,金融端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从属于不同监管单位的金融机构,绿色端涉及企业环境信息、产业规划、节能减排工作等不同内容,大部分部门机构的职能都涉及绿色金融。在业务开展方面,绿色金融相关规范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印发,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尤其是对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体现不足,绿色信贷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绿色信贷的执行不力。


三、进一步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产品创新,扩大绿色金融总量


建议通过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探索多元的绿色金融产品,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民间资金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搭建社会资本与政府项目之间的普惠桥梁,开发更多的绿色PPP项目 ,并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增强绿色投资信心。建议根据我市的资源条件和经济特点发挥本地优势,继续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相关产品和排污权、用能权、污水处理经营权、碳排放权等金融工具,加快对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为我市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推动力。同时,建议统一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绿色评估体系、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库,构建规范的数据收集体系,形成绿色金融的湖州标准。


(二)加强项目审查,确保资金流向绿色


建议按照国际领先银行执行的“赤道原则”,加强对ESG报告 审查,推动绿色金融致力于新能源、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绿色产业和项目,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构建专门的绿色融资审查体系,从绿色项目的备案到绿色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绿色融资资金投向真正的绿色项目。对绿色信贷,从贷款申请、审核、发放、跟踪、催讨、起诉全环节标注绿色,与传统信贷区分。建议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与标准,特别是形成监管层和金融机构关于“绿色”定义的共识,建立公共环境数据平台完善绿色金融产品标准和评级认证,有效防范“洗绿”和“漂绿”的行为。将存在“洗绿”、“漂绿”、骗取绿色信贷资金或绿色担保、挪用绿色贷款资金的行为纳入信用报告,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加强沟通协作,合力促试验区建设


法院要加强与金融监管、生态环境、经信、住建、财政、发改等绿色、经济、金融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形成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与绿色金融顶层设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关注绿色金融实务,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纠纷,及时启动大要案工作机制,同步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培育和发展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绿色金融产品认证机构、绿色资产评估机构、绿色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特别需要培养既懂金融又懂环保、能正确评价绿色项目和产业、熟悉和掌握绿色金融操作规则的学科交叉人才队伍,夯实绿色金融发展的人才基础。


(四)加强问题研判,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绿色金融涉及的风险既包括金融风险,也包括环境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度设计、金融监管及绿色金融主体在产品创新、金融行为中都应特别关注可能引发两类风险的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环境风险的底线。建议推动强制披露企业ESG信息制度,增强融资主体透明度,加强企业生态保护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其融资能力,提升投资者信心及增强资本市场诚信度。建议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高污染、高能耗、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和金融风险,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指标,以绿色保险保障地区绿色产业体系安全发展。


(五)完善解纷机制,探索绿色审判规则


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和资源,扩大绿色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解纷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发挥银行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担起金融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公司协会的自治和解纷作用,预防纠纷发生。进一步发挥矛调中心的作用,整合多方力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调解中心的作用,继续推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进一步发挥“绿贷通”司法保障服务平台和绿色金融纠纷调处法官工作室的作用,对绿色金融纠纷案件一“绿”到底,从诉前调解、立案、审理到执行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并特别标识进行实时管控和动态跟踪。对绿色金融纠纷案件进行分流提速,简单案件,利用凤凰智审等信息技术进行要素式审判,做到简案快审;疑难复杂案件,加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做到繁案精审。要在裁判理念上区分绿色金融审判和传统金融审判,在绿色金融案件审判中要注重金融主体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实现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要通过裁判体现鼓励支持绿色金融创新的导向,依法肯定合同效力,提高绿色金融市场活力,同时也要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通过其他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我市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


(六)加强立法保障,依法创新绿色金融


今年10月,深圳出台了我国首部关于绿色金融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我市作为首批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也应加强对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的探索,对绿色金融相关制度与标准、产品与服务、绿色投资评估、环境信息披露、部门统筹与协调、绿色金融促进与保障、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规定,调动多部门的积极性,形成更有效的、更持久的良性循环,以满足我市绿色金融发展的需求。在法律的硬支撑、硬约束下,也会引领更多金融主体把绿色发展融入日常业务,推动形成更专业、更系统、更高效的绿色金融发展格局。也为法院绿色金融审判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以便更加妥善地化解相关纠纷。


(七)加强绿色宣传,形成绿色金融共识


建议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采取多元立体的方式加大对绿色金融机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和绿色产品的宣传力度,法院加强对绿色金融审判的宣传,共同提高公众对绿色金融的知晓度和关注度,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构建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建议加大对支持绿色发展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及积极落实绿色金融政策的企业的宣传和奖励力度,发挥示范效应,营造崇尚保护生态环境和绿色投资的良好氛围,让绿色金融从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转向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疫情后经济“绿色复苏”,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绿色金融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湖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绿色金融司法保障举措,助推我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迈进新征程,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重要窗口”示范样本交出法院的高分答卷。

供稿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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