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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认证方法及作用

2017-04-02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 作者:赵孟颖、刘景允  

随着发行规模的持续攀升,第三方评估认证已成为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博鳌亚洲论坛2017年年会分论坛上也表示,绿色债券申请需要第三方机构去认证这家企业,以证明这家企业的确在绿色产业当中。.......

赵孟颖、刘景允 联合赤道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2016年是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元年。自2016年1月,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分别发行境内首批绿色金融债券且全部实现超额认购后,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纷纷参与,绿色债券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全年发行规模达2052.31亿元,较 2015 年增长 92%,占到全世界同期发行绿色债券的近40%,高居世界第一。随着发行规模的持续攀升,第三方评估认证已成为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博鳌亚洲论坛2017年年会分论坛上也表示,绿色债券申请需要第三方机构去认证这家企业,以证明这家企业的确在绿色产业当中。

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相关要求和政策

目前,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的主要认证标准为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 Standard,CBS) 。GBP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多家国际金融机构于2014年共同合作推出,已成为被国际市场主体认可的主要共识准则。该原则于2016年6月修订最新版,推荐发行人使用外部审查以确保发行的绿债符合GBP的关键要求,并且提出了4种评估认证方式:①咨询评估:向顾问机构咨询发行债券环境可持续方面的专业意见,属于第二意见咨询形式;②审计核查:对绿债框架和相关资产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内部标准和主张;③第三方认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绿债符合外部评价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核认证;④评级:由专门的研究机构或评级公司对绿色债券的绿色属性进行评级,并且该评级要独立于发行人的ESG评级。与GBP原则不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 Initiative,CBI)开发的CBS并未区分绿色等级,而仅针对是否“绿色”进行认证。在2017年3月最新修订的CBS V2.1中,鼓励发行人在发行债券的前后对债券做出认证,规定了第三方认证的流程,并发布太阳能、风能、低碳建筑、快速公交系统、低碳运输5个行业标准,且对评估、审计和认证程序进行监督。发行人可以通过CBI认可的核查机构对债券进行认证。GBP和CBS两项标准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自愿性规则,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工作的有效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国内各部门也对绿色债券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债公告([2015]第39号公告),公告中第五条与第十二条分别指出“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鼓励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随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指引中也包含了类似内容。2016年8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鼓励评估认证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程”。尽管在目前的政策规定下,第三方认证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但国内目前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大多都引入了第三方评估认证。对绿色债券的绿色性质开展第三方认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做出详细说明,并对项目的环境效益进行披露,可以有效增强绿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是更好地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现状

2016年,国内53期绿色债券中绝大部分债券进行了绿色认证,占比达到86.79%,相比之下,国际发行的绿色债券中经过第三方评估认证的占比仅为60%,原因可能与我国监管机构“自上而下”的推动有关。剩余13.21%未进行绿色认证,多为发改委监管下的绿色企业债,由发改委下设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司在绿色企业债申报阶段进行认定。

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

绿色债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最大特点就是绿色属性,但投资者普遍缺少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对其绿色资质进行准确判断。同时,投资者对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绿色项目类别、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问题存在疑虑。因而,引入外部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增强绿色债券的公信力,逐步成为了发行绿色债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

国际上活跃的认证机构主要包括环境咨询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国际审计机构、社会责任咨询公司和传统检验认证机构,依据主要是GBP原则和CBS标准,部分机构开发了自身的评估认证方法学。目前国内共有9家第三方认证机构,机构类型与国际上基本一致。虽然我国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数量已经比较大,但是评估认证工作的规范性仍需进一步加强,认证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和自律管理,防止出现因认证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套利现象。

目前国内在评估认证形式上没有严格区分,基本均以顾问咨询的角色出具第二意见,这也符合现阶段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特点。原因主要是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刚刚起步,大部分的发行人对于绿色债券发行要求、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制度流程构建等方面还缺乏了解,现阶段需要评估认证机构在前期过程中提高顾问咨询服务。在未来市场发展成熟之后,第二意见将逐渐过渡为第三方认证。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方法及重点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在评估认证时侧重点有所不同,采用的方法学也有所差异。目前国际审计机构采用的准则主要是《国际认证业务标准第3000号—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之外的认证业务》(ISAE3000),其他机构采用的方法学则包括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法等。少数机构开发并发布了自己的评估认证方法学。

联合赤道以《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ISO/IEC 1702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9011)和《CBI核查机构指引》作为方法学指导,以自主开发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方法体系(LEIS0002-2017)》规范认证工作,从绿色债券的项目绿色等级、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评估筛选及信息披露与报告四个维度评估绿色债券的综合表现,最终对债券绿色等级进行量化评级,其中创新性的将项目绿色等级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考量。

借鉴国外绿色债券发展经验,对债券绿色等级进行量化评估可为绿色债券定价和投资人的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同时,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对环境效益进行量化评估格外重要。第三方机构应采用更加严格的认证程序,对于项目涉及到环境影响方面的实质性工程内容开展分析,从环境领域的专业角度仔细审查并有效识别拟投项目与评估认证标准要求间的不明显差别和环境风险,准确核算可能产生的环境效益,更大程度上减少资金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具体环境效益评估指标可参见下表。

环境效益评估指标表

序号

项目类别

环境效益评估重点

1

节能

节约用电、用水、土地资源及其他资源节约量

2

污染防治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削减量

CO2、SO2、NOX、烟尘减排量

COD、氨氮削减量

3

资源节约

与循环利用

节约水资源量、尾矿处理量、固体废物资源利用量

再生资源利用量

4

清洁交通

节约能源量、汽车尾气减排量

5

清洁能源

化石能源节约量

CO2、SO2、NOX、烟尘减排量

6

生态保护、

适应气候变化

生态效益评估(碳汇、水源涵养、动植物保护等)

此外,第三方机构应注重拟投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评估,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证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重点支持下列发行主体:①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②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

③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④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

促进绿色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

1、尽快细化完善并形成统一的绿色项目目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在GBP原则和CBS标准的基础上,考虑了我国行业发展的实际特点,项目分类也较为详细,但市场实践经验表明,该目录并未涵盖全部对环境改善有贡献的绿色产业项目,且随着行业进步、技术更新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应对绿色产业项目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与发改委发布的12大类绿色项目存在不完全统一的问题。因此,升级并形成国家统一的更为细化的绿色项目范围的需求日益迫切。

2、制定权威统一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要求。在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过程中,因第三方机构的背景特点,评估认证的内容各有侧重,而监管机构对于评估认证质量也没有统一标准。为保障评估认证的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制定一套完善和细化的评估认证标准,指导并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认证工作。同时,评估认证机构间的行业自律协调组织也应尽早成立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3、重视企业主体的环境表现评估。建议在现有评估认证的体系框架中增加对企业主体的环境表现评估,参考项目实施主体以往的所有项目实施情况,考察项目主体是否符合项目实施前所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是否按要求建设并使用了环境保护措施;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送的排污数据等环境数据是否一贯确保真实性等,从而衡量绿色项目实施主体在承担其环境责任与义务方面的表现,一定程度上降低主体环境失信行为导致的“洗绿”风险。

4、加强绿色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目前的监管政策中,对绿色债券发行前准备、募集资金使用及绿色认定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发行后的信息披露与跟踪评估的标准则仅为原则性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5、尽快出台绿色债券相关激励政策及配套措施。目前多数发行人把绿色债当成 “情怀债”、“社会责任债”,而为了国内绿色债券市场持续发展,还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可采用为绿色债券发行人或投资人提供税收优惠、投资补助、贴息等政策进行综合激励,多种形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多措并举共同推动绿色化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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