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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管窥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新趋势

2017-10-13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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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的模板问世

——从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管窥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新趋势

汤维祺 兴业研究 分析师

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10月10日,北京银监局网站发布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牵头8部门编制的《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北京市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相关工作,做出了详细的安排和部署。

自2017年6月国务院批准5省区8地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地方试点不断深化,而非试点地区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在相关领域展开探索。此次北京市发布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方案,在全面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细致化程度等方面,毫不逊于此前各试验区发布的实施方案。依托北京的特殊地位,《办法》有望发挥首都体制机制建设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国其他地方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工作,提供范本和模板。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办法》指出,要加快构建基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上市公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体系,并针对各项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推进落实办法、机制设计、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纵观《办法》提出的19条具体内容,可以归纳出四方面的特征,值得关注:

1.鼓励创新驱动绿色金融发展

“创新”是贯穿《办法》各条要求的主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目标,运用创新金融工具、研究创新管理模式,加快体系建设和市场发展;二是将绿色金融作为手段,引领首都金融创新、支撑“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快供给侧改革目标的落实。

在创新金融工具方面,《办法》重申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的重要作用之外,还提出了发展绿色担保和绿色小贷、绿色产业链融资、上市联动机制、各类创新性资产证券化产品、绿色指数及投资产品、绿色PPP模式下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以及碳金融和环境权益交易等,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划定了一个非常宽广的边界。

而在创新管理方式上,《办法》不仅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设计专门流程、划定专门资源,支持绿色金融业务外,还提出了探索投贷联动、股债结合、差异化风险管理和授信制度等创新机制。此外,《办法》首次明确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由此可见,不论在产品开发,还是管理体系的角度,创新都将成为未来首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和市场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2.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规范化发展,是支撑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基础前提,而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则又是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能够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防止绿色金融市场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控制违约风险,促进绿色金融切实发挥引导绿色发展的作用。

《办法》针对各项绿色金融产品,均提出了规范管理的严格要求:对于绿色信贷业务,《办法》提出,支持银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绿色信贷评价机制,并要求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对于绿色股票和债券融资,《办法》则强调要逐步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ESG标准体系,并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责任评价;针对绿色债券,《办法》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鼓励单独披露绿色评级等。

针对绿色金融创新性强、综合性高的特点,《办法》提出要加强绿色金融的跨部门协同监管,综合运用宏观审慎评估框架、绿色信贷评价、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监管手段与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形成支持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两高”及过剩行业的约束机制。

3.注重绿色投资者团体的培育

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推广普及,以及绿色投资者团体的培育,是绿色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真正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是我国目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最大的短板之一。为此,《办法》提出通过宣传推广绿色金融知识与投资理念、开展环境风险研究、建立绿色金融业务绩效评价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践行绿色投资。

4. 提出绿色金融对多重政策目标的推动作用

绿色发展作为我国“五位一体”发展理念之一,正逐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底色”,而相应的,绿色金融也与多元化的政策目标产生的重叠。这为绿色金融机制建设和创新提出了新的方向。《办法》提出发展“绿色小贷”,使绿色金融服务惠及小微企业,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产生了协同效应。此外,《办法》提出的发展绿色金融科技,也使绿色金融与金融科技碰撞出了火花,为金融体系的创新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第三,《办法》提出在绿色金融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和标注的制定,提升国际影响力,有助于实现开放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展望与建议

依托首都示范带动作用,此次《方法》提出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方案,为其他地区以及全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参考。以《办法》为起点,相关管理体制和标准将在实践过程中逐步细化、深化;而金融机构也需要相应调整理念和内部机制,为即将到来的绿色金融深化发展提前做好准备。

1.规范标准,明确监管和扶持政策

科学、合理的配套扶持政策,是鼓励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重要内容。《办法》提出对绿色信贷提供财政贴息,以及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MPA)和监管指标体系等。具体贴息标准,以及评估指标需要结合地方实践的情况加以细化。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和细化降低绿色金融资产风险权重、差异化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将绿色信贷等合格资产纳入人行再贷款抵押物等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鼓励发展绿色小贷,从而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相结合。在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运用差别准备金鼓励普惠金融发展。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并且两者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此外,绿色金融的市场实践已经证明了其具有更低的金融风险。参照普惠金融,为绿色金融相关业务设定差别准备金率,或者降低绿色金融资产的风险资本占用,能够有效地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绿色金融领域,为绿色发展引入更多的资源。

2. 深化研究,优化金融机构业务管理

《办法》提出支持金融机构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专营机构,并鼓励在业务资源、风险管理,以及管理流程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制度,为绿色金融提供支持。但同时,也提出要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违约风险。

在这样的要求下,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内部机制,制定管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深入了解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从而针对性地设定风险管理标准、内部绿色评级体系等,优化业务管理流程,真正地实现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有效支持。

3. 推动知识分享,加快推广绿色金融发展理念与经验

绿色金融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势必将带来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办法》也提出,鼓励担保机构、第三方评级机构,以及证券、基金、保险等各类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而不同参与机构在绿色投资理念、绿色金融业务经营和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扩大监管范围是应对绿色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手段,如《办法》提出,在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而在此之外,我国目前有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在绿色金融领域做出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模式。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交流、业务合作等形式,开展知识分享、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输出成熟的模式与标准体系,能够“自下而上”地推动绿色金融市场整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的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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