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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 绿色发展指数首发

2017-12-26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对2016年各省(区、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了年度评价,12月26日联合发布了《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并首次发布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排序显示北京、福建和浙江位列前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对2016年各省(区、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了年度评价,12月26日联合发布了《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并首次发布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排序显示北京、福建和浙江位列前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就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2016年,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从而形成了“一个办法、两个体系”,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制度规范。

宁吉喆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从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年度评价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计算绿色发展指数,即采用《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前6个方面55项评价指标计算各省(区、市)绿色发展指数,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绿色发展成果;二是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通过组织抽样调查来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突出反映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晓西表示,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发布绿色发展指数,意义重大。官方公布一国各地区的绿色发展指数,这在中国是首次,在全世界各国也是领先的。此次官方公布的绿色发展指数,包括了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共56项评价指标。《公报》内容包括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6个分类指数的数值及其排名顺序、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及其排名顺序。可以说,总体上反映了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这不仅是实现中国绿色发展战略的有力措施,也帮助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省领导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布局和落实十三五规划。

公报不仅披示了绿色发展的评估,还公布了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结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勇进表示,公众满意程度着重反映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总体评价,以及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公众满意程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抽样调查获得数据。调查内容全面反映人居环境健康的各个方面,重点关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社会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情况的满意度,对生态环境改善状况的判断,以及对地区自然环境、市政环境卫生及当地污染和治理情况等三方面的满意程度等共14项指标。从抽样技术角度看,一个完整的抽样调查项目涉及几个关键节点,分别是样本量测算,抽样方式,权数调整,抽样误差计算,以及调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针对部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排名的差别较大以及如何理解两者关系的问题,宁吉喆指出,绿色发展指数是客观评价结果,依据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来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两者反映的侧重点不同。绿色发展指数侧重于从资源、环境、生态、经济等方面多维度、多层面地综合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进展;公众满意程度侧重于调查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绿色发展指数包括6个方面55项指标,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而公众对反映当地空气、水、居住周边环境等环境质量状况相关指标的主观感受相对更加深刻,在年度评价结果中也体现出“公众满意程度”与“环境质量指数”排名具有较为显著的相关性。

宁吉喆表示,2017年是首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根据《办法》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五年考核。五年考核重在约束,年度评价重在引导。年度评价通过衡量过去一年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加快推动绿色发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同时也为五年考核打下好的基础。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年度评价结果可以引导各地区有的放矢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绿色发展指数是一项综合评价指标,可以利用6个分类指数来比较分析各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具有优势的领域巩固和保持,对于需要改进和提高的领域深入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加以落实,从而补齐绿色发展短板,从资源、环境、生态、增长质量、生活方式等全方位共同发力,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附: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地 区

绿色发

展指数

 

公众满

意程度

资源利

用指数

环境治

理指数

环境质

量指数

生态保

护指数

增长质

量指数

绿色生

活指数

北 京

1

21

1

28

19

1

1

30

福 建

2

1

14

3

5

11

9

4

浙 江

3

5

4

12

16

3

5

9

上 海

4

9

3

24

28

2

2

23

重 庆

5

11

15

9

1

7

20

5

海 南

6

14

20

1

14

16

15

3

湖 北

7

4

7

13

17

13

17

20

湖 南

8

16

11

10

9

8

25

7

江 苏

9

2

8

21

31

4

3

17

云 南

10

7

25

5

2

25

28

14

吉 林

11

3

21

17

8

20

11

19

广 西

12

8

28

4

12

29

22

15

广 东

13

10

18

15

27

6

6

24

四 川

14

12

22

16

3

14

27

8

江 西

15

20

24

11

6

15

14

13

甘 肃

16

6

23

8

25

24

23

11

贵 州

17

26

19

7

7

19

26

2

山 东

18

23

5

23

26

10

8

16

安 徽

19

19

9

20

22

9

23

21

河 北

20

18

2

30

13

25

19

31

黑龙江

21

25

25

14

11

18

12

25

河 南

22

15

12

26

24

17

10

26

陕 西

23

22

17

22

23

12

21

18

内蒙古

24

28

16

19

15

23

13

22

青 海

25

24

30

6

21

30

30

6

山 西

26

29

13

29

20

21

4

27

辽 宁

27

30

10

18

18

28

29

28

天 津

28

12

6

31

30

5

7

29

宁 夏

29

17

27

27

29

22

16

10

西 藏

30

31

31

2

4

27

31

1

新 疆

31

27

29

25

10

31

18

12

注:本表中各省(区、市)按照绿色发展指数值从大到小排序。若存在并列情况,则下一个地区排序向后递延。

表2 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地 区

绿色发

展指数

 

公众满

意程度(%)

资源利

用指数

环境治

理指数

环境质

量指数

生态保

护指数

增长质

量指数

绿色生

活指数

北 京

83.71

82.92

98.36

78.75

70.86

93.91

83.15

67.82

天 津

76.54

84.40

83.10

67.13

64.81

81.96

75.02

70.58

河 北

78.69

83.34

87.49

77.31

72.48

70.45

70.28

62.50

山 西

76.78

78.87

80.55

77.51

70.66

71.18

78.34

73.16

内蒙古

77.90

79.99

78.79

84.60

72.35

70.87

72.52

77.53

辽 宁

76.58

76.69

81.11

85.01

71.46

68.37

67.79

70.96

吉 林

79.60

86.13

76.10

85.05

73.44

71.20

73.05

79.03

黑龙江

78.20

81.30

74.43

86.51

73.21

72.04

72.79

74.25

上 海

81.83

84.98

86.87

81.28

66.22

93.20

80.52

76.51

江 苏

80.41

86.89

81.64

84.04

62.84

82.10

79.71

80.31

浙 江

82.61

85.87

84.84

87.23

72.19

82.33

77.48

83.78

安 徽

79.02

83.19

81.13

84.25

70.46

76.03

69.29

78.09

福 建

83.58

90.32

80.12

92.84

74.78

74.55

73.65

87.14

江 西

79.28

82.95

74.51

88.09

74.61

72.93

72.43

81.96

山 东

79.11

82.66

84.36

82.35

68.23

75.68

74.47

81.14

河 南

78.10

83.87

80.83

79.60

69.34

72.18

73.22

74.17

湖 北

80.71

86.07

82.28

86.86

71.97

73.48

70.73

78.22

湖 南

80.48

83.70

80.84

88.27

73.33

77.38

69.10

85.91

广 东

79.57

84.72

77.38

86.38

67.23

79.38

75.19

75.44

广 西

79.58

85.25

73.73

91.90

72.94

68.31

69.36

81.79

海 南

80.85

84.07

76.94

94.95

72.45

72.24

71.71

87.16

重 庆

81.67

84.49

79.95

89.31

77.68

78.49

70.05

86.25

四 川

79.40

84.40

75.87

86.25

75.48

72.97

68.92

85.62

贵 州

79.15

80.64

77.10

90.96

74.57

71.67

69.05

87.82

云 南

80.28

85.32

74.43

91.64

75.79

70.45

68.74

81.81

西 藏

75.36

75.43

62.91

94.39

75.22

70.08

63.16

88.14

陕 西

77.94

82.84

78.69

82.41

69.95

74.41

69.50

79.18

甘 肃

79.22

85.74

75.38

90.27

68.83

70.65

69.29

82.18

青 海

76.90

82.32

67.90

91.42

70.65

68.23

65.18

85.92

宁 夏

76.00

83.37

74.09

79.48

66.13

70.91

71.43

82.61

新 疆

75.20

80.27

68.85

80.34

73.27

67.71

70.63

81.99

附注: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其中,前6个方面的55项评价指标纳入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自然岸线保有率和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等3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参照地域性指标进行处理。

三、计算绿色发展指数所涉及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均按照2016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进行测算。

四、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31个省(区、市)的公众满意程度。

五、本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六、本公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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