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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地方发展绿色金融大有可为

2017-07-05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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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骏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近年来绿色金融发展迅猛

在过去短短的两三年中,绿色金融已经从一个“金融产品”的概念上升到了我国的国家战略,也正在成为全球共识。2016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之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有了较大发展。绿色债券市场从2016年刚刚起步,当年发行规模就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中国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绿债市场;各省市地已经建立了20多个地方性的绿色产业基金;包括绿色ABS、绿色PPP、碳金融、绿色保险等在内的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快速涌现;中国在绿色评级、绿色认证、绿色指数、环境压力测试等绿色金融分析工具的开发方面在国际上也处于领先地位。

国际上,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倡议和推动下也首次写入了G20峰会公报,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响应。最近,欧盟成立了“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为欧盟可持续融资综合性战略提供政策建议;沙特宣布将在2023年前向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300亿~500亿美元;OECD成立了“绿色金融与投资中心”,旨在为全球经济向绿色、低碳和气候韧性转型提供政策支持;印度证监会出台了国内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的指引;新加坡金管局(MAS)出台了激励机制,为发行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发行绿色债券。

绿色金融需要扩展到地方

这些绿色金融领域的快速进展十分令人鼓舞。但是,冷静地看,我们发现,国内今年以来绿色金融的主要发展来自中央决策和部委推动,绿色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和能力建设发展较快的地区主要在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许多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对绿色金融的理念认识、产品开发能力和人才基础还相当薄弱,但环境污染却相当严重,或面临着重蹈“先污染后治理”覆辙的潜在风险。我们在一些中小城市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只听说过绿色信贷,但还没有真正开展绿色信贷的统计和建立规范的执行流程,还没有接触过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还没有开始考虑如何利用有限的财政和政策资源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也没有评估项目环境成本与效益的方法和工具。

笔者认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在起步阶段必须要首先依靠能力较强的大型金融机构和大城市来起示范作用,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须要积极推广到更多的地区,积极动员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来参与。只有这样,绿色金融才能覆盖全国经济,才能支持大量的中小企业的绿色化的进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批准了五省区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方案,从发展绿色金融事业部、扩大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发行、发展绿色基金、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建立环境权益市场、建立绿色信用体系、强化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这是我国全面推动绿色金融落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调动全国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强化相关能力建设等方面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创造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地方政府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几个抓手

基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下称“绿金委”)在过去几年协助和支持多个地方政府编制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的经验,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要有效地推动地方绿色金融的发展,可以从政府评价机制、政策信号、政策手段、金融工具、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对绿色发展的业绩评价机制。地方政府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其发展绿色产业、遏制污染产业发展的政策偏好,而这些偏好与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机制密切相关。未来,省级政府考核市县级主要官员业绩并决定其晋升时,不应继续以GDP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而应该重点看当地的就业稳定和环境改善等老百姓最关心的指标。应该研究编制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定期公布,作为评价地方政府“环境表现”的指标之一。那些虽然能把GDP速度搞得很高,但使得自然资源“净资产”不断下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地方政府官员不应该得到提拔。

第二,释放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政策信号。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参照指导意见发布了当地的绿色金融实施意见、发展规划等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发布了这类文件的省市和地方政府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贵州省、青海省、安徽省、厦门市、大连市、青岛市、咸宁市、安康市等。这类地方性文件的发布,释放了当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对绿色金融的高度重视和协同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信号。这些信号看上去有些抽象,但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降低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其投资绿色项目的信心。比如,这些地方性文件中都有未来将通过财政、金融手段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的承诺,即使这些承诺的落地还需要一段时间,但作为中长期的投资者,他们会考虑到未来融资成本降低的可能性,提升其预期的资本金回报率,从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

第三,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地方发展规划的硬性约束指标。地方政府在编制经济发展规划时,应该以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硬性的约束条件。目前,一些地方在编制发展规划时,主要以保证GDP增速作为目标,来挑选他们认为的战略产业、重点产业、支柱产业。但是,这些产业中的许多仍然是污染型的,或者没有明显改善环境的效果。笔者认为,按环境可持续原则编制的发展规划,首先必须要确定未来(如五年、十年后)大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的改善幅度,单位GDP能耗、水耗的降幅,以及碳排放总量的降幅。要根据这些要求,明确哪些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不得纳入规划,哪些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益的项目应该重点支持,多少百分比的新建筑物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等。换句话说,实现改善环境的目标必须成为经济发展规划的起点,而不是在建设了大量污染性项目之后再进行事后“治理”。要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在编制发展规划时,要有专家帮助量化各类产业和主要项目的环境成本和效益。以凭感觉、“拍脑袋”的方式来编制规划是无法实现环境效益的。

第四,用市场化机制来撬动社会资金投入绿色产业。要充分尊重市场机制,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尽可能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要科学设计绿色再贷款、担保、贴息等激励机制,适当地提高一些绿色项目的回报率(不需要提高太多,只要能起到吸引社会资本的效果即可),以撬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融资。地方可设立绿色基金,政府出一些钱,目的应该是争取撬动几倍、十几倍的社会资本跟投。政府出资的绿色担保机构、绿色发展基金一定要按市场规则运行,不能因为“我出钱,我就派我的官员来管”。事实证明,派不懂金融的政府官员来管理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会导致严重的浪费乃至金融风险,这类机构也维持不了太久。

用哪些手段来撬动社会资本,各地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据商道融绿的研究,目前已有十多个地方政府采取了释放政策信号、提供便利措施、实施财政激励、予以表彰认可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其中,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政府及上海陆家嘴、深圳市福田等区政府已经或正在研究推动奖励贴息、补贴绿色债券发行成本的计划。

第五,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果。绿色金融作为一个主流化的议题,只是最近两年的事情,但许多绿色金融产品都已有比较悠久的历史。比如,赤道原则作为指导绿色信贷的国际准则已有15年的历史,国际上第一支绿色债券是2007年发行的,环境责任保险更可追溯到几十年之前了。在我国,兴业银行在十年前就开展了多种绿色金融业务,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等主要绿色金融工具都有在国内的运用,只是在地区间和金融机构之间普及程度还不均衡。因此,对我国的许多地方来说,与其说是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如说是推动绿色金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创新性的运用。要积极总结国际上和我国大城市、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开展的绿色金融业务的优秀案例与成功模式,灵活运用到面临不同经济和生态挑战的地区,解决当地具体的问题。比如,如何在老工业区通过绿色金融产品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如何在新开发区充分利用针对绿色建筑和绿色基础设施的融资模式,如何在西部省区通过金融大力支持新能源的发展,在京津冀地区如何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支持清洁供暖以改善大气质量等,都是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已有绿色金融创新成果的领域。

第六,健全绿色金融统计和业绩评估制度。随着绿色金融业务深入发展、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健全绿色金融统计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凸显,而目前许多地方银行的绿色信贷统计仍由人工逐笔完成,数据精确程度和报送效率较低。地方应探索开展全面的绿色金融统计,完善绿色信贷数据和授信企业信息统计,规范绿色信贷的银行内部标识和数据报送流程,健全地区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的信息统计和数据公开流程,为绿色金融政策评估、相关机构业务评价和未来政策修订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提升地方金融机构业务能力,让绿色金融覆盖更多的中小企业。从绿色信贷的投放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业务主要还集中在大中型金融机构,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能力还十分有限。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由地方金融机构来提供。因此,中小绿色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远没有解决。

各地应借助外部专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力量,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专项培训和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绿色金融的最佳实践、典型案例和有益经验,提高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和监管水平,提升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推动企业利用绿色债权及股权融资工具实现环保项目的多元化融资,培育投资者责任投资意识。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将为中小企业的绿色融资创造条件。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在开发中小企业绿色金融集合债、绿色供应链融资债、绿色项目投贷联动、绿色担保基金(上海市又推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基金)、绿色保险或其他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以有效降低中小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并提高融资的便利程度。

第八,地方可成立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促进业界与监管部门沟通。2015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在建立金融界和绿色产业界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推动支持性绿色金融政策的形成和落地,推广绿色金融的理念、产品和工具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成立两年多以来,绿金委的成员机构已经发展到170多家,包括了所有大型银行和积极参与绿色金融的大中型保险、券商、基金,一批研究、咨询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一批绿色企业。绿金委出版了绿色金融丛书(包括国际、国内绿色金融案例集等),支持了几十项研究课题(包括编制绿色债券目录等),组织和支持了上百场绿色金融研讨活动,所建立的绿色金融微信公众号已成为我国绿色金融专业人士的必读物。

各地在推动当地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建立本地的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当地金融机构、绿色企业向监管部门献计献策,推动本地的绿色金融传播和创新。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新疆、浙江、广东、上海已经成立了自己的绿金委(有的设在当地金融学会之下,上海绿金委则设在陆家嘴金融城旗下),其他一些地方(如深圳)也在纷纷筹办绿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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