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 政策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工作目标,到2020年,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初具规模,赣江新区绿色信贷余额增速高于新区各项贷款增速,绿色信贷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高,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末,力争全省绿色信贷余额达到3000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到300亿元,绿色资产证券化规模快速提升;保险资金利用力争达到300亿元以上。
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按照“保障需要、适当超前、引领推动”的工作思路,突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主题,以绿色金融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体系、配套政策体系,有效提升江西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初具规模,赣江新区绿色信贷余额增速高于新区各项贷款增速,绿色信贷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高,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末,力争全省绿色信贷余额达到3000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到300亿元,绿色资产证券化规模快速提升;保险资金利用力争达到300亿元以上。
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
(三)完善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支行等,为绿色信贷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符合赤道原则的管理模式,积极拓展绿色信贷业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四)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能效信贷担保方式,以特许经营权质押、林地经营权抵押、公益林和天然林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排污权融资等信贷业务。加强动产融资登记工作,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积极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提高抵押率,推动特色信贷产品升级换代。大力推广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提高绿色支付结算比例。(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简化绿色信贷审批流程。开展绿色信贷流程再造,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项目专列信贷计划、专项审批授信。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贷款的期限结构,提高审批效率。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环保厅)
(六)建立绿色信贷融资担保机制。整合省、市、县三级现有政策性担保资源,组建绿色专营担保机构,完善专业化的绿色担保机制,鼓励省信用担保公司、省融资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等制定绿色信贷专项审批政策,加大对绿色信贷和发债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
(七)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资产流转和证券化工作。支持省内法人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对绿色信贷资产进行流转和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资源,为绿色信贷腾挪规模空间。鼓励驻赣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总行申请开展专项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利用总行绿色信贷资金支持我省绿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三、加快发展绿色投资
(八)支持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加大绿色企业上市挂牌资源培育力度,建立和完善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支持力度。抢抓中国证监会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政策机遇,积极支持我省贫困地区挖掘、引入和培育绿色企业上市挂牌。鼓励已上市的绿色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所设立绿色板块,研究发行绿色可转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江西证监局、省环保厅)
(九)支持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和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绿色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积极推动绿色中小型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
(十)设立我省绿色发展基金。依托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引入社会资本设立我省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绿色发展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投资保障等作用,强化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绿色中小型企业的投入。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绿色发展基金做大做强。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性资金开展绿色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十一)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扩大绿色投资。支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土地、水、大气等绿色治理项目引入PPP模式,采取捆绑打包、上下游联动等方式,建立公共物品绿色服务收费机制。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PPP项目,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
四、建设环境资产交易市场
(十二)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功能。加快增强省碳排放交易中心功能,探索推进在省产权交易所等公共资源平台设立排污权、用水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开展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服务,创新环境权益交易模式和交易制度。建立实现环境资源权益的市场化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创新气候投融资机制。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扩大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市场、新能源利用等领域资金投放。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支持和鼓励非金融绿色企业法人主体发行碳债券。在碳交易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研究碳金融发展模式,鼓励各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
(十四)开发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探索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积极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十五)建立绿色金融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鼓励有条件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发绿色评估产品,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并将评估结果在金融机构中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
五、大力发展绿色保险
(十六)鼓励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持续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参保企业、承保模式”全面放开。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推行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高效开展保险理赔。(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江西保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
(十七)创新发展环境保护商业保险。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休闲旅行等相关保险产品,服务旅游强省战略。着力开发企业创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专利保险、环保技术装备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风力(光伏)发电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推广绿色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旅发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十八)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继续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加大力度将农业直补改为保险的间接补贴,开发气象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产品,增加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的参保品种,制定合理费率,提高补偿标准,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在全省分蓄洪重点区域以及产粮大县试点农业大灾保险,并将因防洪安全需要承担行蓄洪任务导致农业灾害损失纳入保险范围。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完善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十九)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入生态环保项目。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券等形式投资绿色环保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文化创意型、低碳环保型企业、健康养老及现代农牧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险资入赣项目库,纳入更多新经济企业和绿色企业。(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江西保监局)
六、加快推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二十)加快打造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在赣江新区设立绿色支行(绿色事业部)。积极设立民营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直销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参与绿色投资。鼓励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设立绿色专营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动一批重大平台建设。发展设立绿色保险公司或专营机构,提供特色保险服务。指导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支持设立符合绿色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鼓励提高专业运营水平,为绿色金融发展服务。积极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研究组建江西健康保险交易中心。依托国内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打造产学研一体化高端金融人才培训交流平台。建设赣江新区企业总部基地、基金小镇,为市场各方搭建绿色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赣江新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设立赣江新区建设发展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赣江新区管委会、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七、加强绿色金融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成立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省绿色金融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协调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二十三)注重绿色金融融智。常态化组织绿色金融研讨会(高峰论坛),推进绿色金融开放合作交流。着力引进绿色金融人才,培养环保技术与金融管理知识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绿色金融知识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绿色金融知识培训班。加大绿色金融发展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发挥江西省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绿色金融研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十四)加大绿色金融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绿色金融风险补偿基金。适时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绿色信贷。通过适当提高绿色信贷的风险容忍度、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差别化奖励补贴、落实土地政策等措施,建立绿色金融政策扶持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五)审慎防范绿色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建立绿色企业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黑名单制度,推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及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全省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充实绿色金融合作内容,分析研判绿色金融风险形势,形成风险防控合力,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