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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研究局绿色金融动态:周诚君副局长在湖州市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成立暨公约签署活动上的发言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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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动态

2018年第21期(总第21期)

2018年9月21日


周诚君副局长在湖州市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成立暨公约签署活动上的发言


摘要:2018年9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举行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成立暨公约签署活动。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周诚君做总结发言,就成立绿色金融自律机制的意义、更好推进绿色金融自律机制工作的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建议。现将周诚君副局长发言摘编如下,供参阅。


一、成立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的意义


一是绿色金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2015年以来,我国绿色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同月,人民银行成立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其他领域都取得了世界公认的成绩。我国绿色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规范,没有一些有效的约束,也可能酝酿着很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尽早考虑成立能够在行业范围内对所有金融机构加以一定的有效约束,同时又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自律组织。


人民银行在2018年2月着手研究在绿色金融行业成立自律组织,就是考虑到绿色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行业本身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第三方评估认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的空白。为了维护整个行业的有序快速发展,维护整个行业的公平竞争,有必要成立绿色金融自律组织。在绿色金融行业的标准有待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甚至存在相当多空白的时候,自律组织能够更加有利于绿色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绿色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进行更多地引导、更多地鼓励,甚至要让绿色金融比其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发展地更好、更快、更充分一些。绿色金融需要有相应的体制、机制、规则、法规等各方面约束的松绑,并且这样的松绑需要真正由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出。例如,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的时候,希望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什么样的鼓励支持政策?如何能够更多地激发金融机构的内在积极性,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更好地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好风险?绿色金融具有外部性特征,在绿色投融资过程中,除了产生财务收益外,还能产生相当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过去,这部分环境收益、社会效益往往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难以定价。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的一项导向清晰的工作目标,就是要把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中产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内部化,实现可计量、可交易,通过价格机制的方式变成金融机构的产品收益,降低金融机构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风险。201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五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希望试验区做出更加积极有效、更加深入的探索,让绿色金融能够在更加市场化的框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方面有很多可以让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去想办法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提供舞台、松松绑的领域。湖州市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成立以后,希望能够更多地倾听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呼声,代表金融机构拿出具体方案,跟政府部门、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提出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支持诉求。


三是湖州市作为经国务院同意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有些工作要走在前面,要比国内其他的不是试验区但又有志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地方走得更快一些,步子要更大一些,关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力度、程度要更深入一些。希望湖州市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会同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一起提出更多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建议。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非常支持,非常欢迎,也热切期盼自律组织能够提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好的做法、好的建议。


二、更好推进自律机制工作的几个注意事项
   

湖州市绿色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工作指引很全面、很系统,但要让公约更好地实施,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约的内容要充分地反映行业的共识、凝聚行业的共识,让所有金融机构都认可。公约要接地气,具有操作性,能够反映金融机构的利益或诉求,反映金融机构对行业健康发展的期望。同时,希望公约的内容要不断调整。绿色金融行业发展很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很大,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不断调整,反映最新的动态和进展。


二是自律公约和工作指引要奖惩分明,权利义务清晰。公约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要接受的义务和约束,义务要是可执行、可操作的,要能产生明确的约束。但也不能只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同时要有很清晰、很实惠的权利,让所有成员单位感觉到加入自律组织名誉上光荣、体验上安全、好处上实惠。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想办法让自律组织能给予成员单位充分的好处。例如,可以通过自律组织来召开某些会议,实施奖励或补贴。这些权利或好处必须首先是自律组织的成员单位,认可了规则,认可了大家的共识,才能有资格享受。


三是公约和自律组织的执行力要强,要有权威性,要有良好的声誉。当发现有不符合公约的市场行为时,要按照公约的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公约的规定不能只到想起来时才用,也不能选择性地用,要不然会影响公约的权威性和认同感。公约和自律组织要“有牙齿”,通过坚决执行公约各项义务规则的做法,逐步让公约和自律机制在行业中确立权威,让大家感觉到它真实存在,有切实效果。


四是要有一套让公约和自律机制良好运行的保障措施。牵头单位、秘书长单位、秘书处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通过一定的人力、财务方面的安排,让自律组织能够积极有效地运作起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保证自律组织的正常运行。在全市范围内尤其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广泛宣传,让所有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知道公约和自律机制的存在,让它的作用深入人心。秘书处还要建立一定的举报、投诉机制。公约和自律机制要发挥作用得“长眼睛”,要能发现违反自律公约的市场行为,通过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让不遵守市场规矩的人无处遁形。


五是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公约和自律组织。一方面,当自律组织要按照公约的自律规则去处理一些不良行为的时候,要避免因为各种原因通过行政或其他方式去干预,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当自律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时候,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第一时间响应,做出相应决策。在制度安排上对公约做出切切实实的支持。例如,有些监管层面或工作层面的会议,可以邀请公约的秘书长单位或者秘书处的负责同志出席或列席会议;在地方进行奖补政策的时候,可以给予公约成员单位相应的支持和保障。确保自律公约和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在成员单位中体现权威性、实现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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