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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
中文: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
英文:Green Finance Committee, 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 & Banking (简称GFC)
第二条 绿金委的性质
绿金委是在中国金融学会下设立的,从事绿色金融研究、推动绿色投融资产品与服务创新、在机构投资者中形成绿色投资理念和强化能力建设、推动绿色金融政策落地的非法人、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与工作协调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绿金委的宗旨
根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快推进经济“绿色化”的战略部署,研究和推动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通过贷款、私募投资、发行债券和股票、保险和碳交易等金融服务和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安排,提高(降低)绿色(污染)项目的投资回报,提升投资者的责任投资理念和绿色投资能力,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让金融在经济的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绿金委接受中国金融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绿金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办公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绿金委业务范围
(一)研究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IPO、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在内的绿色投融资服务的支持性政策和相应的法律问题,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地;
(二)组织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业务案例的研究和推广;
(三)研发公益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系统,并在机构投资者中推广使用;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和出版物、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强化投资者和企业的责任投资理念及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偏好,提升机构投资者评估项目环境影响和管理环境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与社会的沟通,组织媒体宣传,形成广泛支持绿色投资的舆论环境;
(六) 评选和表彰“优秀课题成果”和“优秀绿色金融案例”;
(七) 开展与相关学会(协会)等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八) 组织和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国际经验,提升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九)从事其他有利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绿金委的会员为单位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绿金委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机构;
(二)遵守中国金融学会章程和绿金委管理办法;
(三)有意愿加入绿金委;
(四)从事与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绿金委可邀请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政府及民间机构作为专业委员会特邀单位,邀请在绿色金融领域有研究能力和业务专长的个人担任特邀专家参与课题研究。
接受邀请的特邀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享有参加绿金委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等会议和活动的权利,但没有会员的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绿金委递交入会申请;
(二)绿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相关入会登记手续,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绿金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绿金委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绿金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绿金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绿金委的管理办法、执行绿金委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绿金委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绿金委交办的工作;
(四)向绿金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绿金委。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绿金委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除名后报中国金融学会秘书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绿金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由各会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作为理事而组成。理事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大会须有2/3或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或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金融学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绿金委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主任、副主任推荐,由理事大会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任召集,须有2/3或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或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绿金委的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绿金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绿金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大会2/3表决通过,由中国金融学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绿金委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或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由中国金融学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绿金委主任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绿金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绿金委顾问、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五)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绿金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理事单位变动、吸纳特邀单位和聘请顾问与特邀专家事宜等。
第二十六条 绿金委副主任的职权
(一) 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二) 协调与相关部委的联络工作;
(三) 协助督促检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接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七条 绿金委秘书长的职权
(一)组织绿金委的各类研讨会、培训班、国际交流、媒体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等活动;
(二)协调和支持绿金委各部门(小组)的活动;
(三)负责绿金委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绿金委及下属部门(小组)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四)向主任提名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主任授权,签署绿金委有关文件;
(六)定期向主任和副主任报告工作;
(七)定期向中国金融学会秘书部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兼任绿金委下设部门(专题小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绿金委经费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机构与个人的资助、捐赠;
(二)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绿金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绿金委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和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绿金委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如不能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可委托会计事务所承办绿金委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绿金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绿金委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绿金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绿金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绿金委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绿金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绿金委终止时由中国金融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绿金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国金融学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绿金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22日成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学会。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